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3 【实施日期】2013.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3日
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行为,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和先缴后返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减免项目与幅度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三项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保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六项基金,服务性收费包括避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建筑施工污染保洁费三项收 2 / 3
费。
第六条 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予减免: (一)劳保基金;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住房、企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和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价格调节基金(不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住房); (四)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不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住房)。
第七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100%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白蚁预防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建筑施工污染保洁费按50%减免。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新建、改扩建项目。
(二)高等院校教学用房、图书馆、实验室等教育设施项目和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管理的科研、文化、信息、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投资建设管理的敬老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保障、福利设施建设项目和疾病控制中心、医院门诊楼、住院楼等公共卫生建设项目。 (五)政府投资工程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六)道路、桥涵、公园、广场、防洪堤、风光带等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