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公证处)
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公证处) ()X函字第X号 XX先生|女士: 您好!
近日XX持XXX于X年X月X日所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号,内容见附件,共X页]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XXX的遗产。我处受理了XX的申请,现发函通知您,我处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X年X月X日根据该公证遗嘱依法出具相关公证书,除非您手中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足以影响到公证的办理: 一、被继承人仍然生存的证据。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所有的证明:房产产权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证明为准;存款以银行的证明为准;处分遗嘱中财产的证明,如转让、赠与合同。借条或出资协议不做为财产所有权认定的依据,可作债权凭证向遗嘱受益人主张债权。 三、立遗嘱人在本公证遗嘱之后另立的其他公证遗嘱。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嘱受益人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证据;法院出具的遗嘱受益人遗弃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生效判决或在审证明。 五、法院提供的您已就本继承争议予以诉讼立案的通知书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争议立案证明。
六、遗嘱中附有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而遗嘱受益人并未实际履行该条件的,请您参照第五条提供相关法院立案证明; 在X年X月X日公证书出证日前,如果您有上述证据请及时提供我处承办公证员XX,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XX出具相关公证书。 附:XX号遗嘱公证书复印件 承办公证员:XX 联系地址:XX 邮编: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XX公证处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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