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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品的著作权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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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违法作品的著作权研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确认了国家版权局印发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建议稿)》 “第四条删去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同时在第二款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这一变动引发了我对我国法律的一些思考。对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禁止反动、淫秽作品传播,但该作品作者的姓名权、修改权和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是存在的,不容他人随意侵犯。因为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自动产生的,自作品完成时权利就产生了。而且这个权利是被动的,只有该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以使用这个权利。例如,法律禁止出版色情作品,若一人删去他人的色情作品中描写色情的情节,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侵犯人就可以要求赔偿。这也就是说禁止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是出版法、刑法等法律的任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反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伯尼尔公约就是一个主要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一个公约。伯尔尼公约首建于1886年,随后在1896年巴黎,1908年柏林,1928年罗马,1948年比利时布鲁塞尔,1967年斯德哥尔摩和1971年巴黎进行了商议并通过。本公约与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电影,公约惯例上要求其成员国为每一个在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创作的人士提供保护。伯尔尼公约有一些核心的特征,包括国家政策原则,使用于本国公民与其公约成员成员国的公民,都有一样的著作权权利。

伯尔尼条约最关键关注的是著作权法对于作者及其创作目的“公约是对在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保护”,而不是保护出版商和其他从事作品宣传传播的人。1928年修订的道义权利给了作者以上证实和反对的权利。这些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同,一般是不能够转让给其他人的。伯尔尼条约也承认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不能引用复制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尼泊尔公约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只是没有说明是否保护违法作品的著作权。它从消极的方面规定他人不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美酒引用复制作品。

对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英国在判例中确认:黄色作品、不道德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哥伦比亚规定,黄色出版物上的作品和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的著作,不得申请著作权注册。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等国的作者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管作品的内容。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作了以下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现在已经做出修改删去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同时在第二款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

德国著作权法理论认为:“那些含有不道德内容的作品,只要刑法禁止它们使用,在这些作品上就不产生各种积极权利,而只产生消极的著作权权利……针对第三人的权利(比如针对剽窃行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却仍然存在。”我国香港地区对违法作品的著作权也持肯定态度。“艳照门”事件中,当知悉自己电脑中的“艳照”被上传互联网后,陈冠希确实也曾向香港海关(香港地区著作权保护执法机构)主张过照片的著作权保护。艺人陈冠希透过代表律师,在记者会后发表声明,指一系列载有陈冠希及他的朋友的亲密照片及影像,版权属陈冠希所有。作为《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执行的一般义务条款,第41.1条规定:“成员国应当保证其国内法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阻止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这些程序的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这些程序被滥用提供保障。”而“实施程序”的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提供有关行政执行程序,而且也包括提供各种司法救济措施。对于违法作品而言,《伯尔尼公约》并未明确规定此类作品不受公约的保护,并且《伯尔尼公约》第17条赋予成员国的仅仅是禁止此类作品的发行、演出或展出的权力而非是不给予此类作品以法律保护的权力。而给予违法作品以法律保护,核心内容就是其受侵权后的司法救济。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著作权法的研究我觉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司法实践

2.因噎废食。一旦有毒素在理论上就把所有的权利都消灭了。导致一些无法与违法部分分开的合法权利都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

3.中国的立法技术有问题,用语上太绝对,导致理论上解释会没有出路。在中国的法律中,只要违法就,就统统不受保护。这就会给别人抓住把柄,攻击我国的法律制度。所以我们的立法水平要有所提高。不可以关起门来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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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一、期刊

[1] 商晓帆.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保护与著作权立法[J].现代情报,2003,1(08):34-51.

[2] 宋亮.浅论著作权非自愿许可[J].邵阳学院学报,2005,45(03):12-20. [3] 越人.台湾拟保护大陆著作权[J].出版参考,1994,89(23):57-98. [4] 袁勇.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归属及法律保护[J].湖北美术学院学报,2003,11(04):22-90.

[5] 张用江.浅谈版权和著作权[J].学习与辅导,1988,90(01):35-89. [6] 郑远远.试论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元性[J].社会科学家,2003,77(06):89-99.

[7] 吴萍论.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J]法制与经济,2006,23(08):99-102. [8] 马海群.论我国著作权信息的来源于获取[J].情报理论与实践,1999,43(03):78-98.

[9] 王忠论.著作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21(02):12-67.

[10] Travis, Hannibal (2008). \European Union: Copyright, Safe Harbors,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2004,78(7):40-50.

[11] \Netherlands and the Berne Convention\. The Publishers' circular and booksellers' record of British and foreign literature, Vol.2001,10(3):23-100.

二、图书

[1] 杨振山.民商法实务研究[M].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1-200. [2] 童兆洪.知识产权判案评述[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45-400. [3] 程永顺.侵犯著作权判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0-98.

[4] 吴汗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0-130.

[5] 张革新.现代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0-480. 三、学位论文

[1] 费按玲.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2] 王兰萍.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5. [3] 刘汗波.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批判[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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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幸大智.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制的比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5] 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6] 刘非非.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比较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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