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
日期:2009-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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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档案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部门档案馆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档案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变更和撤销由其批准设立的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业务接受本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开展档案寄存有偿服务。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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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和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等专业知识。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和收集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按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时~应当做好纸质、声像、电子等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其中声像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馆,室,或者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研成果、试制产品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