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垄断案(1)
美国富可敌国的、有金漆招牌的微软公司,最近在一件被称为20世纪最大的反垄断官司案中,被法官杀得落花流水!虽然要待明年才判案,但此判也,凶多吉少,而庭外和解总不会得到甜头。据说微软打算上诉,但上诉既不能拿出新证据,成功的机会是不大的。
说反垄断的官司判案历来武断,有点乱来,微软目前的官司就是例子。要不是微软赚那么多钱——要不是盖茨那么富有——何罪之有?要是你和我在美国试行微软做生意的手法,但赚不到钱,或亏大本,那么就算你和我跪地恳求被起诉,美国政府也必定视若无睹。换言之,微软的问题,是钱赚得“太多”,在竞争中所向无敌。令人费解的是,在反垄断法例中,赚钱多少从来没有提及。
我认为除了赚钱,今天微软在这场官司上所遇到的困境,还有三个原因。 其一是他们不选用陪审团。微软的案件极为复杂,但我认为选用陪审团是上策,这是因为好些人买了微软的股票——或起码有不少朋友买微软而赚了钱——而在一般市民的心目中,微软的形象实在好。这家公司把西雅图的经济搞上去,也是美国今天以科技雄霸天下的一个大功臣。
其二,微软在这场官司中,雇佣的律师虽然绝对一流,但经济理论的阐释却是不足。竞争与垄断的概念,竟然没有人对法官解释清楚。
其三,把软件连带硬件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软件被盗版或盗用。这是个重点:微软可以说他们坚持软、硬搭销,不是为了垄断,而是要为软件防盗。我认为起码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但为什么微软没有把这重点说出来?
垄断的成因有四种。从社会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只有一种是不可取的。其一是垄断者有特别的天赋,像邓丽君那样的歌星,或多或少有垄断权。这种垄断是不应该被禁止的。要是邓丽君还在。你要把她杀头,还是让她笑口常开地唱
下去?
第二种垄断是有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或商业秘密。这种也不应该被禁止。没有发明权利,世界上不会有爱迪生,虽然此公最后因为专利官司打得太多而近于一贫如洗。
第三是最难明白的,而也是美国反垄断法例最通常针对的垄断。这就是在竞争中把对手杀下马来。这种垄断有垄断之貌而无垄断之实。一万个竞争者中只有一个不被淘汰,但这生存的“适者”,分分秒秒都惧怕众多的败军之将卷土重来,所以他的产品价格不可能是垄断之价。这是“微软”的垄断,有貌无实,是不应该禁止的。
据我所知,赞成自由市场、高举竞争的有道的经济学者,反对的垄断只有第四种,那就是由政府管制牌照的数量,或由政府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垄断。这种垄断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是专家,也难怪几年前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反垄断建议遭到漠视了。
资料来源:张五常《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电子文献,19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