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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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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内 容

1 进一步明确基桩检测方法选择原则及抽检数量的规定;

3.1.1 基桩检测可分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检测。基桩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方法的适应性、桩基的设计条件、成桩工艺等,按表3.1.1合理选择检测方法。当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的相互补充、验证,能有效提高基桩检测结果判定的可靠性时,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

3.3.1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3.3.3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当一种方法不能全面评价基桩完整性时,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2 除符合本条上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

3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

4 当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2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对干作业挖孔桩和单节预制桩,数量可减半。——取消

3.3.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施工前未按本规范第3.3.1条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

3 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 4 地基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5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6 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3.3.5 除本规范第3.3.4条规定外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方式进行验收检测:

1 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2 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3.6 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可作为本规范第3.3.4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其检测数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2款的规定。

3.3.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

1 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

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2 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3.3.8 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2 对验证检测的方式进行了扩充;

3.4.1 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进行验证时,验证方法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管桩可采用孔内摄像的方式验证。 3.4.4 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并根据前、后钻芯结果对受检桩重新评价。

3.4.5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桩身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检测。 3.4.6 桩身混凝土实体强度可在桩顶浅部钻取芯样验证。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发现有Ⅲ、Ⅳ类桩存在,且检测数量覆盖的范围不能为补强或设计变更方案提供可靠依据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检测。当原检测方法为声波透射法时,可改用钻芯法。

3.4.8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扩大检测。 验证检测或扩大检测采用的方法和检测数量应得到工程建设有关方的确认。

3 针对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取消了通过统计得到承载力特征值的要求;

3.5.1 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给出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评价单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 除抗裂控制条件外,明确了抗拔桩验收检测时施加荷载的最低要求;修改了抗拔桩上拔量观测点的设置要求;

5.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竖向抗拔承载力。当桩身埋设有应变、位移传感器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测定桩身应变或桩端上拔量,计算桩的分层抗拔侧阻力。

5.1.2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工程桩验收检测时,施加的上拔荷载不得小于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或使桩顶产生的上拔量达到设计要求的限值。

当抗拔承载力受抗裂条件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值。 5.1.3 预估的最大试验荷载不得大于钢筋的设计强度。

5.2.1 上拔量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5.2.2 上拔量测量点宜设置在桩顶以下不小于1倍桩径的桩身上,不得设置在受拉钢筋上;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可设置在钢筋笼内侧的桩顶面混凝土上。

5 修改了水平静载试验要求以及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判定方法;

6.1.1 本方法适用于在桩顶自由的试验条件下,检测单桩的水平承载力,推定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当桩身埋设有应变测量传感器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测定桩身横截面的弯曲应变,计算桩身弯矩以及确定钢筋混凝土桩受拉区混凝土开裂时对应的水平荷载。 6.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桩身折断;

2 水平位移超过30 mm~40mm;软土中的桩或大直径桩时可取高值; 3 水平位移达到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 6.4.7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身不允许开裂或灌注桩的桩身配筋率小于0.65%时,可取水平临界荷载的0.75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 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和桩身配筋率不小于0.65%的灌注桩,可取设计桩顶标高处水平位移所对应荷载的0.75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水平位移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水平位移敏感的建筑物取6mm; 2)对水平位移不敏感的建筑物取10mm。

3 取设计要求的水平允许位移对应的荷载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且应满足桩身抗裂要求。

6 针对钻芯法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评价,修改了截取岩芯数量的要求; 7 改进了钻芯法桩身完整性判定方法;

7.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当采用本方法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时,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1.2 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和钻孔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小于1.2m的桩的钻孔数量可为1~2个孔,桩径为1.2m~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2个孔,桩径大于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3个孔;

2 当钻芯孔为1个时,宜在距桩中心10cm~15cm的位置开孔;当钻芯孔为2个或2个以上时,开孔位置宜在距桩中心(0.15~0.25)D内均匀对称布置; 3 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应少于1个孔。

7.1.3 当选择钻芯法对桩身质量、桩底沉渣、桩端持力层进行验证检测时,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可为1孔。

7.2.2 基桩桩身混凝土钻芯检测,应采用单动双管钻具钻取芯样,严禁使用单动单管钻具。

7.3.2 每回次钻孔进尺宜控制在1.5m内;钻至桩底时,宜采取减压、慢速钻进、干钻等适宜的方法和工艺,钻取沉渣并测定沉渣厚度;对桩底强风化岩层或土层,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等方法对桩端持力层的岩土性状进行鉴别。

7.4.1 截取混凝土抗压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长小于10m时,每孔应截取2组芯样;当桩长为10m~30m时,每孔应截取3组芯样,当桩长大于30m时,每孔应截取芯样不少于4组;

2 上部芯样位置距桩顶设计标高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超过2m,下部芯样位置距桩底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超过2m,中间芯样宜等间距截取;

3 缺陷位置能取样时,应截取1组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

4 同一基桩的钻芯孔数大于1个,且某一孔在某深度存在缺陷时,应在其他孔的该深度处,截取1组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

7.4.2 当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层且岩芯可制作成试件时,应在接近桩底部位1m内截取岩石芯样;遇分层岩性时,宜在各分层岩面取样。岩石芯样的加工和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7.4.3 每组混凝土芯样应制作3个抗压试件。混凝土芯样试件的加工和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7.5.4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可根据本地区的强度折算系数进行修正。

7.5.5 桩底岩芯单轴抗压强度试验以及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确定,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执行。(不少于6个)

7.6.3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钻芯孔数、现场混凝土芯样特征、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按本规范表 3.5.1和表7.6.3所列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当混凝土出现分层现象时,宜截取分层部位的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当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判为Ⅱ类;当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或不能制作成芯样试件时,应判为Ⅳ类。

多于三个钻芯孔的基桩桩身完整性可类比表7.6.3的三孔特征进行判定。

表7.6.3 桩身完整性判定

类别 特 征 单孔 两孔 三孔 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胶结好,芯样侧表面光滑、骨料分布均匀,芯样呈长柱状、断口吻合 Ⅰ 芯样侧表面仅见少量气孔 局部芯样侧表面有少量气孔、蜂窝麻面、沟槽, 局部芯样侧表面有少量气孔、蜂窝麻面、沟槽,但在三但在另一孔同一深度部位的芯样中未出现,否则应判为Ⅱ类 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胶结较好,芯样侧表面较光滑、骨料分布基本均匀,芯样呈柱状、断口基本吻合。有下列情况之一: 1局部芯样侧表面有蜂窝麻面、沟槽或较多气孔; 2芯样侧表面蜂窝麻面严重、沟槽连续或局Ⅱ 部芯样骨料分布极不均匀,但对应部位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判为Ⅲ类 1 芯样侧表面有较多气孔、严重蜂窝麻面、连续沟槽或局部混凝土芯样骨料分布不均匀,但在两孔同一深度部位的芯样中未同时出现; 2 芯样侧表面有较多气孔、严重蜂窝麻面、连续沟槽或局部混凝土芯样骨料分布不均匀,且在另一孔同一深度部位的芯样中同时出现,但该深度部位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判为Ⅲ类; 3 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段长度不大于10cm,且在另一孔同一深度部位的局部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Ⅰ类或Ⅱ类,否则应判为Ⅲ类或Ⅳ类 大部分混凝土芯样胶结较好,无松散、夹泥现象。有下列情况之一: 1芯样不连续、多呈短柱状或块状; Ⅲ 2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段长度不大于10cm 1 芯样不连续、多呈短柱状或块状; 2 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段长度大于10cm但不大于20cm,且在另一孔同一深度部位的局部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Ⅰ类或Ⅱ类,否则应判为Ⅳ类 大部分混凝土芯样胶结较好。有下列情况之一: 1 芯样不连续、多呈短柱状或块状; 2 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段长度大于10cm但不大于30cm,且在另两孔同一深度部位的局部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Ⅰ类或Ⅱ类,否则应判为Ⅳ类; 3 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松散段长度不大于10cm,且在另两孔同一深度部位的局部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Ⅰ类或Ⅱ类,否则应判为Ⅳ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 1 因混凝土胶结质量差而难以钻进; Ⅳ 2 混凝土芯样任一段松散或夹泥; 3 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长度大于10cm 注:当上一缺陷的底部位置标高与下一缺陷的顶部位置标高的高差小于30cm时,可认定两缺陷处于同一深度部位。

1 任一孔因混凝土胶结质量差而难以钻进; 2 混凝土芯样任一段松散或夹泥; 3 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长度大于20cm; 4 两孔同一深度部位的混凝土芯样破碎 1 任一孔因混凝土胶结质量差而难以钻进; 2 混凝土芯样任一段松散或夹泥段长度大于10cm; 3 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长度大于30cm; 4 其中两孔在同一深度部位的混凝土芯样破碎、松散或夹泥 1 芯样侧表面有较多气孔、严重蜂窝麻面、连续沟槽或局部混凝土芯样骨料分布不均匀,但在三孔同一深度部位的芯样中未同时出现; 2 芯样侧表面有较多气孔、严重蜂窝麻面、连续沟槽或局部混凝土芯样骨料分布不均匀,且在任两孔或三孔同一深度部位的芯样中同时出现,但该深度部位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判为Ⅲ类; 3 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段长度不大于10cm,且在另两孔同一深度部位的局部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Ⅰ类或Ⅱ类,否则应判为Ⅲ类或Ⅳ类 孔同一深度部位的芯样中未同时出现,否则应判为Ⅱ类 附录E 芯样试件加工和测量

E.0.5 芯样试件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用作抗压或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1 试件有裂缝或有其他较大缺陷时; 2 混凝土芯样试件内含有钢筋时;

3 混凝土芯样试件高度小于0.95d或大于1.05d时(d为芯样试件平均直径);

4 岩石芯样试件高度小于2.0d或大于2.5d时; 5 沿试件高度任一直径与平均直径相差达2mm以上时; 6 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超过0.1mm时; 7 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超过2°时;

8 表观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大于芯样试件平均直径0.5倍时。

8 对截面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灌注桩,增加了低应变法检测时应进行辅助验证检测的要求;对于浅部缺陷,增加了使用带力传感器锤击设备进行测试判定的要求;

8.1.2 对桩身截面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灌注桩,应采用其他方法辅助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的

有效性。

8.4.5 当按本规范第8.3.3条第4款的规定操作不能识别桩身浅部阻抗变化趋势时,应在测量桩顶速度响应的同时测量锤击力,根据实测力和速度信号起始峰的比例差异大小判断桩身浅部阻抗变化程度。

9 取消了高应变法对动测承载力检测值进行统计的要求;

10 增加了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系数计算应考虑长桩提前卸载影响的要求;

9.2.1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2.0%。 9.2.6 当作为承载力检测的灌注桩桩径大于600mm或混凝土桩桩长大于30m时,尚应对桩径或桩长增加引起的桩-锤匹配能力下降进行补偿,在符合本规范第9.2.5条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检测用锤的重量。

9.4.11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本方法得到的单桩承载力检测值的50%取值。

11 增加了声波透射法现场自动检测及其仪器的相关要求; 12 改进了声波透射法的声速异常判断临界值的确定方法;

13 增加采用变异系数对检测剖面声速异常判断概率统计值进行限定要求; 14 改进了声波透射法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方法。

10.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缺陷的位置、范围和程度。对于桩径小于0.6m的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10.1.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采用本方法对整桩的桩身完整性进行评定:

1 声测管未沿桩身通长配置; 2 声测管堵塞导致检测数据不全;

3 声测管埋设数量不符合本规范第10.3.2条的规定。

10.3.2 声测管应沿钢筋笼内侧呈对称形状布置(图10.3.2),并依次编号。声测管埋设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小于或等于800mm时,不少于2根声测管;

2 桩径大于800mm且小于或等于1600mm时,不少于3根声测管; 3 桩径大于1600mm时,不少于4根声测管; 4 桩径大于2500mm时,宜增加预埋声测管数量。 10.4.2 现场平测和斜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射与接收声波换能器应通过深度标志分别置于两根声测管中;

2 平测时,声波发射与接收声波换能器应始终保持相同深度(图10.4.2a);斜测时,声波发射与接收换能器应始终保持固定高差(图10.4.2b),且两个换能器中点连线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30°;

3 声波发射与接收换能器应从桩底向上同步提升,声测线间距不应大于100mm;提升过程中,应校核换能器的深度和校正换能器的高差,并确保测试波形的稳定性,提升速度不宜大于0.5m/s;

4 应实时显示、记录每条声测线的信号时程曲线,并读取首波声时、幅值;当需要采用信号主频值作为异常声测线辅助判据时,尚应读取信号的主频值;保存检测数据的同时,应保存波列图信息;

5 同一检测剖面的声测线间距、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不变。

10.4.3 在桩身质量可疑的声测线附近,应采用增加声测线或采用扇形扫测(图10.4.3)、交叉斜测、CT影像技术等方式,进行复测和加密测试,确定缺陷的位置和空间分布范围,排除因声测管耦合不良等非桩身缺陷因素导致的异常声测线。采用扇形扫测时,两个换能器中点连线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0°。 10.5.1 当因声测管倾斜导致声速数据有规律地偏高或偏低变化时,应先对管距进行合理修正,然后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当实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而又无法进行合理修正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评价桩身完整性的依据。

10.5.3 当采用平测或斜测时,第j检测剖面的声速异常判断概率统计值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0.5.4 受检桩的声速异常判断临界值,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0.5.8 当采用接收信号的能量作为辅助异常声测线判据时,能量-深度曲线上接收信号能量明显降低可判定为异常。

10.5.11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桩身缺陷处声测线的声学特征、缺陷的空间分布范围,按本规范表3.5.1和表10.5.11所列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1进一步明确基桩检测方法选择原则及抽检数量的规定;3.1.1基桩检测可分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检测。基桩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方法的适应性、桩基的设计条件、成桩工艺等,按表3.1.1合理选择检测方法。当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的相互补充、验证,能有效提高基桩检测结果判定的可靠性时,应选择两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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