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身份相关材料,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向该机构申领 1 / 2
《出生医学证明》。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二、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 (一)北京地区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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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6.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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