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据 目 录
序号 1 证据名称 介绍信 2 3 证明 住院病案首页 入院记录 住院病人通知表 出院记录 4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112010620140168) 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编号为S11201062xxx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2、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编号为xxxxxxxxxxx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确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自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1月2日。该委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编号S212010620140102、文书号为津红鉴xxxxxxx3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伤残程度为伤残九级。 申请人的工友 医疗机构 申请人在天津市汉沽区学仕府工地工作期间,工资总额为45602.51 元,被申请人已支付18000元,欠付工资27602.5元。 1 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在汉沽工地工作时因使用电锯锯木板造成左手受伤,经天津医院诊断为左手开放伤神经血管肌腱损伤、环指离2 断,住院7天,2014年12月29日手术又住院两天。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0*9)。 1 1 来源 被申请人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xx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xx是用人单位。 页数 1 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112010620140168) 1
工伤案件证据目录 - 律所整理
证据目录序号1证据名称介绍信23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病人通知表出院记录4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112010620140168)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编号为S11201062xx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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