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测量。
2 施工准备
2.1 仪器设备
2.1.1 精度不低于±6〞、±(5mm+5ppm2D)全站仪或测距仪。 2.1.2 精度不低于J6经纬仪、不低于S3水准仪。 2.2 辅助工具和材料
2.2.1 与全站仪或测距仪相配套的单棱镜、三棱镜、对中杆棱镜、三脚架、水准尺等。 2.2.2 常用工具设备:可编程计算器、对讲机、12磅锤、4磅锤、羊角锤、可调式托盘、铝合金导梁、Φ3钢丝绳、1t倒链、Φ20以上钢钎、皮尺、测绳、花杆、遮阳(雨)伞;木桩、油漆、石灰、小线、钢钉、红蓝铅笔、排笔、绘图铅笔等。
2.2.3 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钢尺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 2.3 作业条件
2.3.1 建设单位已提供施工图纸,并完成控制点的测设。 2.3.2 所有人员已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2.4 技术准备
2.4.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有关测量规范;编写测量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及各项审核手续的报验。
2.4.2 准确计算道路中线、边线坐标、设计高程等内业数据。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测量桩位交接
现况调查及原地貌测量 路面面层施工测量 路缘石、边坡与边沟施工测量 竣工测量 路基施工测量 路面基层施工测量 桩位复测 布设施工控制网 3.2 操作方法 3.2.1 测量桩位交接
3.2.1.1 测量桩位交接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测量工程师交桩。交桩要有桩位平面布置图。桩位交接后办理交接手续。
3.2.1.2 交接桩数量应根据工程的大小确定。如果与另外施工段连接,应在连接处向界外多交至少一个坐标点和水准点。
3.2.1.3 接桩时应察看点位是否松动或被移动,若已松动或被移动,应及时向勘测单位提出补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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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施工单位应逐一记录现场点位,并做好桩位标记录,桩标不突出的应用钢尺拴桩,做好标记,便于寻找复测。
3.2.1.5 接桩后应及时进行标桩保护,采取混凝土加固、砌保护井和钉设标志牌等措施,容易被车撞轧的控制点应钉设防护栏杆。 3.2.2 桩位复测
3.2.2.1 接桩后依据设计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内业校核,检查成果表中的各项计算是否正确。
3.2.2.2 桩位的坐标复测宜采用附合导线法进行,高程复测宜采用附合水准测法。 3.2.2.3 复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交桩单位联系解决。复测合格后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提交复测报告,以使复测成果得到确认后使用。 3.2.3 布设施工控制网
3.2.3.1 在桩位交接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的精度等级进行施工控制网的布设。鉴于公路线形的特点,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宜采用沿线路方向的除合导线;高程控制宜采用附合水准线路或三角高程测量。
3.2.3.2 外业观测应选在能见度高、无风的清晨或傍晚进行,以减小大气折光及气压、温度的变化对观测的影响。
3.2.3.3 水准测量可采用一组往返或两组单程进行,往返测或两组单程测高差不符值在限差以内时采用平均值。
3.2.3.4 水准点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可与平面控制测量同时进行。当采用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时应满足相应测量等级的技术要求,观测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2.3.5 内业计算必须使用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表式。计算步骤应清晰、有条理,成果合格后必须报监理工程师确认。
3.2.3.5 控制桩必须采取拴桩等有效保护措施。 3.2.4 现况调查及原地貌测量
3.2.4.1 在施工前,应先放出路基征地线(红线),并调查与记录征地线范围内需拆迁或改移的建(构)筑物、树木、文物古迹、各类地下管线等。若征地线范围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及建设单位。
3.2.4.2 应放出设计图纸中过种箱涵、管涵等结构物的中心线位置,并调查其平面位置与高程是否与现况相符。若不相符,应及时向监理及建设单位提出,经其确认后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3.2.4.3 在现况调查结束后,应计算每一桩号中心坐标与对应的路基宽度,放出路基中线与边线。为保证填方段路基边坡的压实度,在每侧路基设计边线外加宽500mm作为填筑边线。如遇到路基范围内有不适宜材料需挖除、换填,必须在开挖之前与换填之前测量其范围及深度,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3.2.4.4 路基清表前,均应按纵向50m测设一断面,横断方向6~10点测量原地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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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若地形复杂,可以按纵向10~20m测设一断面,所有点位及高程数据应记录在册。在清表后,恢复所有点位并测量此时地面高程作为清表后的地面高程。 3.2.5 路基施工测量
3.2.5.1 填方段路基每填一层恢复一次中线、边线并进行高程测设。在距路床顶1.5m内,应按设计纵、横断面数据控制;达到路床设计高程后应准确放样路基中心线及两侧边线,并将路基顶设计高程准确测设到中心及两侧桩位上,按设计中线、宽度、坡度、高程控制并自检,自检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5.2 路基挖方段应按设计高程及边坡坡度计算并放出上口开槽线;每挖深一步恢复一次中线、边线并进行高程测设;高程点应布设在两侧护壁处或其他稳定可靠的部位。挖至路床顶1m左右时,高程点应与附后的高级水准点联测。
3.2.5.3 直线上中桩测设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平曲线上宜为20m;当地势平坦且曲线半径大于800m时,其中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桩间距不应大于10 。当公路曲线半径和缓各曲线长度小于30m或采用回头曲线时,中桩间距不应大于5m。
3.2.5.4 根据工作需要,可测设线路起终点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的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情况加桩。
3.2.5.5 在桥台两侧台背回填范围内,应在台背上标出分层填筑标高线。
3.2.5.6 对于管涵等构筑物应首先测设其开槽中心线及边线;达到槽底高程后,检测高程并恢复中心线;管基础完成后,检测管基顶面高程,在管基顶面精确测设并弹出中心线或结构边线。
3.2.5.6 路面基层施工测量
3.2.5.6.1 路面基层施工前,应实测所有桥面铺装层高程,并与设计高程对比。若相差较大,应向监理及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以确定高程调整量。
3.2.5.6.2 路面基层施工测量重点在控制各层厚度与宽度。平面测设时,应定出该层的中心与边线桩位。边线桩位放样时应比该层设计宽度大100mm,以保证压实后该层的设计宽度。
3.2.5.6.3 高程测设时,应将设计高程按一定下反数测设到中线与边线高程控制桩上;在使用摊铺机作业时,此时高程控制桩应采用可调式托盘;且桩位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匝道处可加密至5m。高程控制桩上平置铝合金导梁或Φ3钢丝绳;当采用钢丝绳时,每100m将Φ20以上钢钎砸入牢固的地面,其上固定1t倒链将钢丝绳绷紧,使其平稳置于已测设好高程的可调式托盘上。在摊铺机行进中,应有专人看管托盘,若发现托盘移动或钢丝绳从托盘掉下时,应立即重测该处高程。
3.2.6.4 当分段施工时,平面及高程放样应进入相邻施工段50~100m,以保证分段衔接处线型的平顺美观。
3.2.6.5 在匝道出入口或其他不规则地段,高程放样应根据设计提供的方格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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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路面面层施工测量
3.2.7.1 路面下面层施工测量:在使用摊铺机进行路面下面层施工测量时,其施工测量方法同本标准3.2.6.3款。只是应在摊铺压实后及时复测,以保证摊铺厚度。必要时,应适当调整压实系数。
3.2.7.2 路面中、上面层施工测量:当摊铺机采用下面层同样的方法作业时,其施工测量方法同本标准3.2.6.3款。若采用浮动基准梁作业时,在摊铺机起步阶段应测量熨平板的平整度及高度;进入正常摊铺后,应在摊铺压实后及时复测高程,以保证摊铺厚度。 3.2.7.3 在匝道出入口或其他不规则地段,高程放样应根据设计提供的方格网进行。 3.2.8 路缘石、边坡与边沟施工测量
3.2.8.1 路缘石放样时,直线上桩位测设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平曲线上宜为5m;当公路曲线半径和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采用回头曲线时,桩位间距不应大于3m。高程控制桩的间距与上述一致。
3.2.8.2 边坡与边沟的施工测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 边坡放样时,应每隔20m在上口线定一点位,计算并放出相应桩号下口线位置,两者之间用细线绷紧。
⑵ 边沟放样应每隔20~40m放出边沟中线及上口线;至沟底时每隔10m测设一高程桩。 ⑶ 锥坡的施工测量应按照曲线设计形式计算坡脚轮廓线的放样数据,并按设计的坡度要求计算长、短半径。锥坡放样一般采用支距法。 3.2.9 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其内容包括:中心线、高程、横断面图示、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与高程。
4 质量标准
4.0.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测回数 导线长平均边测角中误测距中误方位角闭相对闭和差 度(km) 边(km) 差(〞) 差(mm) DJ1 DJ2 DJ6 和差(〞) 4 2.4 1.2 0.5 0.25 0.1 5 8 12 15 15 15 - - - 2 1 1 4 3 2 10 N 16 N 24 N ≤1/15000 ≤1/10000 ≤1/5000 注:N为测站数。
4.0.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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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每公里高等级 差中误差(mm) 四等 五等 10 15 路线长水准仪度(km) 型号 ≤16 - DS3 DS3 观测次数 与高级点联测 附合或环线 双面 单面 往返测 往返测 往测一次 往测一次 高差闭和(mm) 平地 山地 水准尺 20 L 6 L 30 L - 注:L为水准路线长度,N为测站数。
4.0.3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限差的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限差
竖直角 距离测回数 最大角值中丝法 三丝法 (°) 20 测回数 测回间(三丝法为半测回间)较差(〞) 8 指标差互差(〞) 15 边长范围(m) 往返各往返各往返各一测回 一测回 一测回 200~600 4.0.4 中桩桩位测量限差的要求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中桩桩位测量的限差要求
路线名称 高等级公路 一般公路 纵向误差(cm) s /2000+0.1 s /2000+0.1 横向误差(cm) 10 10 注:s为控制点到中桩的距离(m)。
5 成品保护
5.0.1 所有测量成果,资料应有专人保存、管理,不得涂改、遗弃或丢失。 5.0.2 测量控制点应先在不易被破坏的位置且应做明显标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0.3 已测设完的高程、中线桩应标识清晰,同专人负责,不得改动或破坏。一旦发现被改动或破坏,应立即停止使用,由测量人员重新测量。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0.1 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校核并应记录在册。
6.0.2 定期将施工控制点与高程控制点进行联测,避免使用误差超限的控制点。 6.0.3 应及时、准确掌握工程设计变更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建立健全技术交底与测量交底签字制度,避免因资料或数据交接的错误而导致测量质量事故的发生。 6.0.4 所有内业计算成果应建立复核制度。
6.0.5 为防止或减小因测量与施工误差的累积致使桥头搭板处高程不顺接,导致桥头搭板出现“跳车”现象,在基层与面层各层施工时,在桥头搭板两侧30m范围内可将设计高程误差大小做适当调整,保证在桥头搭板处高程的精确衔接。
7 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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