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
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3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
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37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省厅在下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自评自测和省厅调查检测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开展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第一年,各市要严格对照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开展自评、复评,将本地区符合三星以 1 / 2
上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星级评估机构数不超出本市〔含县(市、区)〕机构总数的30%。
各地申报材料请于9月30日前统一由省辖市集中报省厅,省厅将于10月份开展对各地申报机构评估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 为加强和完善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统一和规范服务流程,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及星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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