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法律研究
一、诉讼保全程序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合同的方式为
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裁定解除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在财产保全申请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的最主要依据。一般来说,如果被保全人主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法院通常会要求被保全人证明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如果保全申请人能够举出一定的证据证明被保全人的责任,或者在案件确有一定争议的情况下,即便保全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从而构成“保全申请错误”的可能性仍较小。
(2014)浙杭民终字第2029号案中,中院认为:“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围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2014)常商终字第210号案中,中院认
为:“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围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类型 1、财产保全金额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围不应当超出诉请围。如果申请人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财产保全金额的围超过了其请求围,法院有可能会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依法应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2012)民终字第099号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天公司的保全明显超出其请求的围,且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相应赔偿责任。” 2、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主观过错,错误地申请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案外人的财产,申请人也会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2012)琼民三终字第54号案中,宝岛律师事务所申请保全的涉案房产已预售备案给第三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岛律师事务所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3、财产保全基础错误
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基础,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且诉讼标的根本不存在争
议,或者申请人根本无法为其诉讼或仲裁请求提供任何证据,其财产保全申请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错误。(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2号案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造成康桥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其既不能举证证明造成房屋渗漏的责任全部在捷兴公司,也不能证明其主的维修费用359万余元实际发生,尤其是其提供的报修单相当部分没有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充分印证。对于该部分证据可能因原件缺失导致证明力不足而被法院不予认定的风险,康桥公司应当有所认识。对康桥公司明知有该风险仍以该证据作为依据,提出高额诉请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本院认为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未尽到该义务所造成的后果,康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四、赔偿标准
实务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标的有六类,是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存货、股票、股权,具体如下: 1、银行账户保全
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遭冻结后,不可使用,但仍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法院一旦认定申请人保全错误,申请人就应当赔偿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损失。
针对银行账户资金的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账户冻结后,被申请人未提供再融资证据,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是以冻结之日到解除保全之日为期,以冻结金额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