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
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发[2015]8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15〕86号)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为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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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真正让我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成为国家和省级支持的重点,引领和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包括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新增推荐企业和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淘汰递补推荐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包括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新增认定企业和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淘汰递补认定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第四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其中,有多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2 / 3
原则上只允许集团公司一家企业申报)。
2.企业经营的产品。充分利用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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