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基本参数
条文综述
本章节条文共计34条,无强制性条文。本章节明确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等的基本参数。
条文要点说明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区)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堆场、储罐区等构筑物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关键词是火灾起数、同一时间、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1)第1款规定了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时,火灾起数与附有居住区人数有关。
(1)随着附有居住区人数增加,火灾起数也增加。
(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按2起时,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居住区和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确定。
2)第2款规定了当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的占地面积大于100hm时,火灾起数为2起,且只与工厂、堆场和储罐区有关。
(1)附有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小于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2)附有居住区的火灾起数、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按3.2.2条确定。
(3)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3.3.2条、节相关条款确定。
3)第3款说明了因不同类别库房的建筑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均按1起确定。但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2.2规定值增加一倍。
3.1.2 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2
2
2
2
2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1)第1款 “各种水灭火系统”是指一个保护对象或防护区内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并应注意是同时作用的最大设计流量之和。
2)第2款明确了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中,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按其中一座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同时各个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每座建筑消防各个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的要求。
3)第3款明确了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的确定方法。根据《中水规范》表3.1.4中各类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数据(住宅沐浴为%~32%,宾馆饭店沐浴为40%~50%)确定淋浴用水量。火灾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据此计算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除消火栓系统以外的水灭火系统给水设计流量应执行的相关规范。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文是新增条文。
1)明确了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应从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耐火等级、建筑体积四个方面,通过类比确定。例如表3.6.2
2)也是新型建筑、特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此类建筑的消防设计一般从严把握,并需征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型建筑:城市综合体(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万达广场)、物流中心、游客中心、会展中心、会所、老人看护康复中心等;特殊建筑:演艺中心建筑(汉秀、神游华夏园)、观光塔等;大于250m建筑:上海中心等。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文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确定的理论依据,为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确定提供技术法规支持,明确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方法。
1) 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由当地的消防部门提供。 2) 灭火用水量保证率
调查如上海、天津、广州等17个大城市市政管线,1991年75mm以上管道,长度共15840km,修漏11852次,平均为次/(km·a) 。如按每次爆管最大维修日3天为极限,城市给水管道的供水保证率应为100%减去一次爆裂中断供水概率,则我国大城市给水管网的平均供水保证率为100%-365)x100%=%,这一数据大于要求市政管网供水保证率99%,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市政管网的供水保证率就是灭火用水量保证率。
根据本次规范引入的灭火用水量保证率97%,借鉴英国BS7974火灾统计数据,在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酒店、俱乐部、餐厅过火面积为101m2,办公、零售建筑无喷淋时过火面积为100~199m2,按照上述过火面积,依据体积法消防用水量计算式(3-1)和式(3-2),计算消防用水量。 q=0.134V??2÷??1 (3-1) 式中:q ——建筑物一次消防用水量,m3; V ——火灾过火建筑物部分的体积,m3;
f1 ——建筑物危险等级系数,按火灾危险性从高到低分别为3、4、5、6、7; f2 ——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系数,分别为、、、。 Q=qT÷3.6 (3-2) 式中:Q——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L/s; T——火灾延续时间,h。
根据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市政管网的管径。
3)建筑的组成: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体积确定相关设计参数。 4)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从市政给水管网设置的经济性、运行的合理性考虑,市政给水管网的管径可能不能完全满足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室外的消防流量要求,因此可以通过部分建筑物设置消防水池等措施满足建筑物消防用水量要求。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 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人数 (万人)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N> 3 100 2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起) 1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L/S) 15 20 30 35 45 60 75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