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乡(镇、街道)政府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村(居、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二)拟定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消防安全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社会单位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消防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消防安全信息和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消防安全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督促整改,并根据程序实施联合执法。
(五)配合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对社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管理村(居、社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居、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九)完成政府和消防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工作。
页脚内容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站长工作职责
(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履行消防检查职责。
(二)根据管理站工作职能,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各种合理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实施。
(三)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消防安全动态和信息,积极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确保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无较大以上事故。
(四)主动接受党委、政府领导的指导、监督,正确处理好内部关系,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全面负责工作站工作,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任务,开拓创新,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六)认真抓好工作站的政治业务学习,抓好制度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支持(督促)消防安全管理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管理员合法权益。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页脚内容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副站长工作职责
(一)在站长领导下,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各项工作。负责具体做好工作站思想政治、机关作风、劳动纪律和党风廉政工作。做到办事高效、执法公正。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工作站工作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三)提出消防宣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好各类消防教育培训,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
(四)组织制订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组织解决好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站长督促、检查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
(五)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健全工作站管理体制,创新内部运作机制。
(六)要掌握好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动态,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主动做好调查总结,定期汇报消防安全信息情况。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页脚内容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基本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责任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二)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重点、内容、方法和程序。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制止和查处、移交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台帐、档案。
(四)建立健全责任区内群众性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掌握责任区内社会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掌握责任区火灾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火灾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七)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页脚内容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日常检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消防安全工作站对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居住出租房,家庭式作坊等场所进行日常消防检查。
(二)日常检查的形式有:
1、对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场所)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3、根据政府和消防部门的工作部署,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专项工作实施检查;
4、根据需要开展的日常消防检查。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检查。
(四)检查方式应为抽查,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每人每月至少应当对30家(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或复查。
(五)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和巡查任务时,必须要表明身份,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六)日常检查时应将检查和巡查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及整改或防范意见、检查和巡查人员签名等)如实登记,并建立相关台帐。
(七)根据行政区域的特点,可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片组,每次检查完毕后,由片组的负责人对单位(场所)存在的问题统一汇总。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核发有关记录单;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应当牵头启动联合执法程序强制消除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属于消防大队或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责令排除的同时,应当同时抄告消防大队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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