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又称再代理。
7.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8.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9.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广义的代理 本人 代理人 (被代直接代 理 按照是 否以本 人 代理 直接 间接 代理 委托 代理 间接代 理 第三人 代理的 类型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 按照代理权限的 按照由谁选任代 按照代理人人数 法定 代理 一般 代理 特别 代理 本代理 复代理 单独 代理 共同 代理 无权 代理 狭义的 无权代理 表见 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5.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6.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7.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取得时效 胜诉权 时效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1年:身体受伤害;出售质量 不合格商品未声明;拒付延付 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3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期间:一段线 期限 期日:一个点
一般为已知应知的主观标准 诉讼时效的起算 特殊为从权利被侵害的客观标准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 期间的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止、 中断、 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
最后六个月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算 法院酌情延长
第八章 物权概述 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3.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4.物权法定: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不允许当
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7.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8.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9.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10.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11.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12.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13.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4.交付:即移转占有。 1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6.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17.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8.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19.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20.登记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21.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22.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为异议登记。 23.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 自物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占有 物权的类型体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习惯法)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排他 优先 物上 请求权 物权的效力 的排他 不相容 相容的 排他 物权相互 间的优先 物权对债权 的优先 标的物 返还 请求权 妨害排除 请求权 妨害预防 请求权 恢复原状 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