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程序。
分类 法人的能力 法人 法人机关与 分支机构 成立、变更、 终止 设立 变更 联营 终止 (清算) 法人的 民事权利 企业 法人 公司 法人 法人的 民事行为 法人机关 法人的 分支机构 意思机关 合并 执行机关 分立 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我国民法法人分类 公法人 传统民法 法人分类 私法人 非企业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非公司 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 法人 社会团体 法人 营利法人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1.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2.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3.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4.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5.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6.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7.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
8.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9.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0.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11.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和公司债。
12.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13.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
移动 是否 减损 价值 动产 不 流 限制 禁止 特 种类通 流通 流通 定 物 物 物 物 币) 物 (货可 不可 消 不可 有 分 分物 耗 消耗 主 物 物 物 物 无 主物 从物 原物 孳息 主 物 流通 程度 特 定 化 分割 重复 使用 所 有 人 主从 收益 物的 分类
动 产 有价证券 票据 汇票 本票 债券 支票 股票 提单 仓单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5.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6.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7.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
8.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9.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10.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
11.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2.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14.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方式。 15.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16.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
17.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18.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19.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2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4.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25.效力未定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6.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事件 合同行为、处分权利行为、婚姻收养行为、遗嘱行为 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 行为 无效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 可撤销可 变更行为
单方 行为
按照意思表示 实践 负担 诺成 处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 按照意思表示的 按照行为效果的 按照有无对价 按照形式 按照两个法律行为 双方 行为 共同 行为 财产 行为 身份 行为 有偿 行为 无偿 行为 要式 不要式 有因 无因 意思表示 的类型 意思表示 的瑕疵 按照是否向 明示 默示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 意思表示、标的确定并且可能 行为人适格、意思表示真民事 行为 的效果 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期限法律行为 无效的类型 (民通和合同法的差异) 无效民事行为 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类型 其他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1.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
4.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5.本代理:由本人选任的代理人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