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文是关于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x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1-1)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地址:xx产业集聚区xx产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xxx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出水进行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124mg/L(排放标准50mg/L)。1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现场送达。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厅于xxx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厅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xxx〕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上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共计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xxxxxx;代办银行: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年3月9日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x大厦)xxx室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
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xx年4月编制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x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x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xxx〕21号)和xx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xx年1月26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2月28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4月《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x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17号)于xx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x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x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x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x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
17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xxx〕20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x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x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年五月十七日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受处罚机构名称: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市xx区xx路x号xx领袖xx1栋xx楼 主要负责人:曹xx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数据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xxx5年1月至xxx年4月,你公司根据利益需要,选择性地将部分自身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其他机构或人员的端口出单(俗称“送单”)或将其他机构及人员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本公司端口出单(俗称“收单”),导致相关业务未如实录入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资金也未如实在公司财务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财务数据均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其中,“送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20,093,652.62元,手续费4,834,671.72元,“收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3,287,394.63元,手续费890,035.78元。上述业务涉及保费占同期保费总额的6.78%,涉及手续费占同期手续费总额的6.67%。二是2,029,064.67元代理收入未入账。xxx5年9月至xxx年4月,你公司收取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给予的展业手续费和业务推动费共计2,029,064.67元,因无需开具相关发票,该收入未纳入公司代理收入账,直接经财务部员工杨某、黄某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支,且无相关会计凭证记录。三是发放佣金财务处理不实。xxx年1月,你公司佣金发放台账显示发放佣金2096笔,共计7,045,067.77元,而对应会计凭证显示发放总部佣金5034笔,共计7,045,067.77元,佣金发放笔数相差2938笔。
二、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xxx5年1月至xxx年4月,你公司共有销售人员5415名,有5299名销售人员未在你公司进行执业登记,占比97.86%,涉及代理保费294,575,047.10元,佣金67,193,551.2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台账、银行卡交易记录、佣金发放台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xxx5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
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保险法》(xxx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按下述账户上缴罚款,在缴纳罚款后的10日内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 账 号: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梨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保监局 xxx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