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投 标 指 引
第9期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印
二○○八年九月 日
关于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发布和备案事项的指引
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发布《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政放权(第一批)的通告》(穗建办[2008]665号)后,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现就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的中央托管、省属、市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公开发布和备案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人,招标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法定招标条件详见附件一),方可开展招标活动。列入绿色通道的重大工程招标,按照绿色通道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如有招标变更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的法定要求发布。
、、招标人应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招标图纸除外)、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以及除正式投标人通知书外的其他须向投标人发出的文件资料。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公开发布,邀请招标项目可以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定向发布。招标条件资料、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情况和废标情况也应当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和公示。招标人如需发布招标图纸,可直接向投标人送达。正式投标人通知书应当自行定向送达。国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的文件,一经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公布招标条件资料,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邀请招标项目发布投标邀请书时,应当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公布招标条件资料以及邀请招标核准文件或非国有投资邀标证明材料。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后确定正式投标人前,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公示资格预审结果。
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应有招标项目名称、参加报名的投标人名称、资审是否合格,不合格原因(如有,应载明不
合格的事实、反映该事实的资审文件内容、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资审合格条件)、资审业绩、项目负责人姓名、择优计分及排
序结果(如有)、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投诉受理单位等内容。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并全部送达正式投标人通知书后开始计算。
、、招标答疑应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以及其他对编制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文件资料,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完毕;其他事务性的通知,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放完毕。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
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
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国家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反应该事实的投标文件内容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按照本指引第三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结果公示。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并进行中标候选人情况和废标情况公示。除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外,已向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招标图纸除外)及应当备案的其他文件资料,也应当一并提交(应发布和备案的文件资料目录及说明详见附件二)。
、、为节约社会成本,已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件和资料,由交易中心转交市招标办,招标人不需另行提交。未经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应当备案的文件和资料(除招标图纸外),招标人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转交管辖的工程招标监督机构,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
为确保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所有通过交易中心网
站发布和报送各级工程招标监管机构的电子文件,应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认证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招标人不具备电子签名条件的,可书面全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单独进行电子签名(委托书范本见附件四)。
、、、
为完善招标档案管理,除已提交交易中心发布和转
交备案的文件资料外,招标人应另将招标申请表、投标报名表、各类备案回执等招标程序记录、各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申请表、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应入档保存的文件资料提交交易中心建档。
、、、
招标人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有关招标文件资料
存在违法内容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招标办举报或按规定进行投诉。
、、、市招标办抽查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料,全面检
查招标人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实施行政处罚。
、、、
本指引各事项自2008年九月22日起实施。
附件一:开展招标活动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
附件二:公开招标项目发布和备案文件资料目录、邀请招标发布和备案文件资料目录
附件三:文件资料说明附件四:电子签名委托书(范本)
二〇〇八年九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