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规范[202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4.02.22 【实施日期】202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粤建规范〔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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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2 / 3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系统),归集各市、县(区)实名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用。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实名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全省实名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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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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