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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章程
序 言
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创办于1969年,原名山市中学。1995年新校舍落成后,白山中学并入,2003年底更名为大溪镇第三中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依法治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温岭市教育局关于“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品质提升”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英文表述为:Daxi No.3 Middle School,Wenling ,Zhejiang;学校地址:温岭市大溪镇山市金山南路98号;邮政编码:317522;官方网址:http://10.100.48.254/;电子邮箱:wldx3z@163.com。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温岭市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占地面积23173平方米,建筑面积8697平方米,办学规模为24班。
第四条 学校确立“理解教育”的办学思想,坚持“理解学生,教在心灵;理解教师,勤学守纪;理解自己,塑造人生。”的办学理念。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学会求知,学会负责;学会关心,学会生存。 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坚持以学生终身学习、理想发展为本,注重发掘潜能,发展个性,提高素质,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的品格行为、扎实的基础学力、健康的身心素质、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人。
学校发展目标:努力实现和谐管理、和谐教育,把大溪三中办成校园文化氛围浓郁、教学质量跻身同类学校前列、办学特色逐步明显的现代化农村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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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展目标:以多元培训为机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载体,以专业发展为目标,打造一支“敬业爱生,协作创新”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的学习型教师队伍。 学校特色品牌:确立“板球运动”为学校的特色项目,通过板球运动让所有学生学会健身、学会拼搏、学会合作、学会创新、学会学习。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明责职,敢担当;有爱心,讲诚信;会理解,促和谐; 校风:求真务实,团结进取。
教风:敬业爱生,协作创新。 学风:行成于思,业精于勤。 第七条 校微:
该校徽以大溪开头的首字母d、x组合而成一个造型,右边为“三”,左右合成一个“中”字,即大溪三中。外形又像一只翱翔的飞鸟,又似昂扬前进的风帆,在激烈的教育行业竞争中不惧艰险,
勇往直前。字母整体有机交融,象征我校全校师生志存高远,充满活力,拼搏向上的精神风貌。黄色庄重典雅,绿色象征活力,显示我校生动活泼,充满朝气,奋发进取,锐意创新。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办学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各方面素养,达成学校育人目标的权利;
(三)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期及学年学业等方面的考核权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四)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依据学校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有对考核业绩突出的实施奖励的权利、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予以批评和处分的权利;
(五)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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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三年初中义务教育; (二)学校遵守各类政策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关心教师和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内容,并严格按照标准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校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学校发展等方面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 (二)按照上级规定,对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享有聘任权;
(三)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享有奖励权,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教职员工享有处罚权或提出处罚意见的权利;
(四)按照上级规定,享有学校经费和资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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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四)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五)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工作环境;
(七)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人个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教育书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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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张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
(四)自觉维护学校荣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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