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工作方案
篇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XX?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
第 1 页 共 20 页
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
第 2 页 共 20 页
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 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
第 3 页 共 20 页
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原始监测记录上注明。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第 4 页 共 20 页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 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污染源排放数
据,环境执法机构及时向环境监测机构提供企业污染物不外排、企业停产或永久性关停等信息。 第三章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 5 页 共 20 页
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