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4〕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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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设立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枣庄市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宪法 、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市政府设首席法律顾问1名,其他法律顾问若干名。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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