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侵权责任法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得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得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得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与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得,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得
财产不足以支付得,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她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她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她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得,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她人损害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她人实施侵权行为得,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得,应当承担相应得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她人人身、财产安全得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得行为造成她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得,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得,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得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得,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得,各自承担相应得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得,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得,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得赔偿数额;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得,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得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她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得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得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她人造成人身损害得,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与康复支出得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得收入。造成残疾得,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与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得,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得,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得,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得,承继权利得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得,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得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得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她人财产得,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得市场价格或者其她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