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
目 录
2 一般要求 3 格栅间 4 进水泵房 5 沉砂池
6 初次沉淀池 7 曝气池 8 鼓风机房
9 二次沉淀池
10 回流污泥泵房 11 加氯间 12 浓缩池
13 污泥厌氧消化池
14 污泥脱水机房 15 锅炉房 16 沼气柜
17 沼气发电机房
18 监控仪表室
19 变配电室 20 化验室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
主编单位: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1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达到污水处理厂净化水质、处理和处置污泥、保护环境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矿企业废水处理厂、站可参照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要求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厂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各岗位应有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应示于明显部位。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强水质和污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对各项生产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准确计量,至少应达到国家三级计量合格单位。
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各种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气等。
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