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13强制性条文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7日 点击数:1333
3.1.3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7
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体型的变化直接影响建筑采暖能耗的大小。建筑的体型越大,单位建筑面积对应的外表面面积越大,传热损失就越大。但是体型系数的确定还与建筑造型、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条件相关。在建筑物的采暖耗热量中,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占有很大比例,建筑物的体型系数越大,即发生向外传热的围护结构面积越大。因此,在考虑采暖能耗因素时,应在满足建筑诸多功能因素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建筑体型的凹凸或错落,降低建筑物的体型系数。
对于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的公共建筑的体型系数几乎都大于0.4,但能耗小,对其围护结构的要求均已放宽,并且允许不作权衡判断,因此本标准不对其体形系数提出很严格的要求。
3.1.4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70时,应按照规
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节能要求。
2.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
小于0.40。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窗墙面积比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也受建筑日照、采光、自然通风等室内环境要求的制约。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墙差很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和空调能耗也越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
近年来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这是由于人们希望空间更加通透明亮、立面更加美丽、形态更为丰富。本标准把窗墙面积比的上限定为0.70,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趋势。建筑物的立面即使采用全玻璃幕墙,和扣除各层楼板和楼板下梁的面积,窗墙面积比一般不会超过0.70。
透明幕墙热工性能很差,因此,严格控制了大面积透明玻璃幕墙。如果希望建筑的立面有玻璃质感,则采用非透明的玻璃幕墙。单一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考虑到改善房间自然采光条件以降低照明能耗,规定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投射比不应小于0.40。
3.1.5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夏季屋顶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透明部分的面积越大能耗也越大,因此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和热工性能,予以严格限制。 因公共建筑类型的多样化和建筑功能的需要,许多公共建筑的中庭,在建筑的内区有一个通透的公共空间,使建筑能耗增大了许多。即便是通过采暖、空调,也难以满足人们所要求的舒适温度。因此对建筑物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进行约束,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3.2.2根据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表3.2.3、表3.2.4的规定,如果其中有一项不能满足,应按照本标准第7章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表3.2.2-1 建筑外窗及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体形系数S≤0.3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 W/(m2·k) M≤0.2 单一朝向外严寒 (B)区 窗(包括透明幕墙) 0.2<M≤0.3 0.3<M≤0.4 0.4<M≤0.5 0.5<M≤0.7 屋顶透明部分 M≤0.2 单一朝向外严寒(C)区 窗(包括透明幕墙) 0.2<M≤0.3 0.3<M≤0.4 0.4<M≤0.5 0.5<M≤0.7 屋顶透明部分 M≤0.2 单一朝向外寒冷 (A)区 窗(包括透明幕墙) 0.2<M≤0.3 0.3<M≤0.4 0.4<M≤0.5 0.5<M≤0.7 屋顶透明部分 ≤2.50 ≤2.00 ≤2.10 ≤1.90 ≤1.50 ≤2.00 ≤2.70 ≤2.30 ≤2.20 ≤2.00 ≤1.70 ≤2.20 ≤3.00 ≤2.70 ≤2.30 ≤2.20 ≤1.90 ≤2.50 遮阳系数SC(东、南、西) — — — — — —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传热系数W/(m2·k) ≤2.50 ≤2.10 ≤2.10 ≤1.90 ≤1.60 ≤2.00 ≤2.20 ≤2.10 ≤1.90 ≤1.70 ≤1.50 ≤2.20 ≤2.50 ≤2.20 ≤2.10 ≤1.90 ≤1.70 ≤2.40 遮阳系数SC(东、南、西) — — — — — —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体形系数0.30<S≤0.40 M≤0.2 单一朝向外寒冷 (B)区 窗(包括透明幕墙) 0.2<M≤0.3 0.3<M≤0.4 0.4<M≤0.5 0.5<M≤0.7 屋顶透明部分 ≤3.50 ≤3.00 ≤2.70 ≤2.30 ≤2.00 ≤2.70 不限制 不限制 ≤0.70 ≤0.60 ≤0.50 ≤0.50 ≤3.00 ≤2.50 ≤2.30 ≤2.00 ≤1.80 ≤2.70 不限制 不限制 ≤0.70 ≤0.60 ≤0.50 ≤0.50 注:1.S—体型系数,M-窗墙面积比: 2.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方法详附录C; 3.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SC值不限制; 表3.2.2-2 建筑其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严寒(B)区传热系数 W/(m2·k) S≤0.30 ≤0.30 0.30<S≤0.40 ≤0.27 严寒(C区传热系数 寒冷(A)区传热系数 W/(m2·k) S≤0.30 ≤0.38 0.30<S≤0.40 ≤0.34 W/(m2·k) S≤0.30 ≤0.47 0.30<S≤0.40 ≤0.40 寒冷(B)区传热系数 W/(m2·k) S≤0.30 ≤0.55 0.30<S≤0.40 ≤0.45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供暖空调房间与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30 ≤0.35 ≤0.42 ≤0.40 ≤0.52 ≤0.45 ≤0.60 ≤0.50 ≤0.28 ≤0.28 ≤0.36 ≤0.36 ≤0.45 ≤0.45 ≤0.60 ≤0.50 ≤0.60 ≤0.60 ≤0.70 ≤0.70 ≤1.28 ≤1.28 ≤1.50 ≤1.50
注: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表3.2.3 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气候区属 部位 地面: 严寒(B) 周边地面(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地面) 非周边地面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部分) 地面: 严寒(C) 周边地面(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地面) 非周边地面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部分) 地面: 寒冷(A) 周边地面(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地面) 非周边地面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部分) 地面: 寒冷(B) 周边地面(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地面) 非周边地面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部分) 热阻R(m2·k/W) ≥2.00 ≥1.80 ≥1.80 ≥2.00 ≥1.80 ≥1.8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注:①地面热阻——建筑物的基础(桩基为承台底标高)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②地下室外墙热阻——与室外土壤接触的墙体各层材料热阻之和 表3.2.4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传热系数[W/(m2·K)] 围护结构部位 严寒(B)区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屋顶透明部分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0.27 挑楼板 非供暖空调房间与供暖空调房≤0.85 间的隔墙或楼板 ≤1.05 ≤1.28 ≤1.50 ≤0.36 ≤0.45 ≤0.60 ≤0.28 ≤0.32 ≤2.20 ≤2.00 严寒(C)区 ≤0.38 ≤0.42 ≤2.20 ≤2.20 寒冷(A)区 ≤0.47 ≤0.52 ≤2.20 ≤2.40 寒冷(B)区 ≤0.55 ≤0.60 ≤3.00 ≤2.70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耗热量,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增大时,采用降低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加以弥补。
由于夏季太阳辐射引起的空调耗能大,因此对窗的遮阳系数SC限值要求比较严格,而对屋顶、墙体传热系数限值较宽。据公建工程计算结果表明外墙传热系数从1.00降至0.40w/(㎡.k),全年能耗约减少1%;遮阳系数SC值从0.70降到0.60,全年能耗约减少3.8%计算结果表明
降低遮阳系数SC值比降低墙体传热系数k值(夏季)更有效。
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直接影响建筑物的耗热量,当设计建筑的体型系数增大时,采取降低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加以弥补。
标准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热阻R作出了规定,我省属严寒和寒冷地区,如果建筑物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阻过小,墙体的热传量大,且夏季地面、墙体或墙角部位易出现结露现象,因此从节能和实用功能要求,地下室地面墙体应符合表4.3.3热阻限值的规定。 将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建筑单独划出,主要是考虑到这一建筑的特殊情况,如体形系数偏大,窗墙面积比难以控制等,而其总能耗又很小。故将这类建筑在节能指标的限定上适当降低要求。
3.2.5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抗风压性能及检测方法》GB/T 7106
中规定的6级。
2.透明幕墙(包括屋顶透明部分)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的规定,
建筑幕墙开启部分和整体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公共建筑室内热环境条件比较好。为了保证建筑物的条件,要求外窗、透明幕墙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缝隙渗透耗热量,约占围护结构耗热量的50%左右。
4.2.3(5)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
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条文说明:本条文第5款是新增强制性条文。室内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的水力平衡 关于室内热水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的规定,是基于保证供暖系统的运行效果,并参考国内外资料而规定的。一般可通过下列措施达到各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 1 环路布置应力求均匀对称,环路半径不宜过大,负担的立管数不宜过多。 2 应首先通过调整管径,使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相对差额的计算值达到最小,管道的流速应尽力控制在经济流速及经济比摩阻下。 3 当调整管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增大末端设备的阻力特性,或者根据供暖系统的形式在立管或支环路上设置适用的水力平衡装置等措施,如安装静态或自力式控制阀。 4.5.2(1) 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4.5.2中的规定值; 表4.5.2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 种类及发热值 Ⅱ 燃煤 烟煤 Ⅲ 燃油、燃气 —— 86 —— 87 74 87 76 88 78 89 80 90 82 90 0.7 —— 再下列锅炉容量(M W)下的设计效率(%) 1.4 —— 2.8 73 4.2 74 7.0 78 14.0 79 >28.0 80 条文说明:本条文第一款是强制性条文。本条提出了选择锅炉和锅炉房内锅炉配置应注意的与节能有关问题。
当前,我国多数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均可达到标准。节能的关键是应该重点关注部分负荷时的运行效率。建筑物内对热源有多种需求,例如:采暖系统、空调系统、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加热、空调系统蒸汽加湿、游泳池水加热、洗衣房熨烫设备用汽、厨房用汽等。这些负荷有季节性变化,也有全日内的不均匀需求。因此,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容量的配置,应确保单台锅炉的运行负荷率,以便能在满足全年热负荷变化的条件下,都能达到高效节能。
太原地区使用燃气锅炉甚多,多年以来的运行实践发现两个问题,一是运行效率偏低,二是烟气冷凝锅炉腐蚀严重。运行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是在进行燃烧量调节后过量空气系数高;冷凝是由于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CH4),燃烧1Nm3天然气大约要产生1.5kg的水蒸汽。天然气烟气的露点温度大约为55~58℃,当进水温度较低时,烟气会遇到低于露点温度的受热面而结露(随后又蒸发),弱酸冷凝水对普通碳钢有较大腐蚀性,影响锅炉的使
用寿命。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器(可自动调节燃气量与燃烧空气量比例)的炉型、配置冷凝热回收装置或采用冷凝式炉型,对解决上述问题有效,也十分有利于节能。 4.5.3(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 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3-1的规定值; 表4.5.3-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 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528 活塞式/涡旋式 528~1163 >1163 <528 水冷 螺杆式 528~1163 >1163 528 离心式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4.40 4.70 5.10 4.70 5.10 5.60 活塞式/涡旋式 风冷或蒸发冷却 螺杆式 ≤50 >50 3.00 3.20 ≤50 >50 2.80 3.00
条文说明:本条文第一款是强制性条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办,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全国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办的“空调能效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等三个产品的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
能源效率等级判定方法,根据我国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消费者调查结果,建议将产品分成1、2、3、4、5五个等级。1等级是企业努力的目标;2等级代表节能型产品的门槛(最小寿命周期成本);3、4等级代表我国的平均水平;5等级产品是未来淘汰的产品。以下摘录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中“表2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KW) 1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CC≤50 50<CC CC≤528 水冷式 528<CC≤1163 1163<CC 3.20 3.40 5.00 5.50 6.10 能效等级(COP)(W/W) 2 3.00 3.20 4.70 5.10 5.60 3 2.80 3.00 4.40 4.70 5.10 4 2.60 2.80 4.10 4.30 4.60 5 2.40 2.60 3.80 4.00 4.20 本标准表4.5.3-1中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值的确定,考虑了国家的节能政策、我国产品现有与发展水平、鼓励国产机组尽快提高技术水平,同时考虑到不同压缩方式的技术特点,分别提出了不同要求。活塞/涡旋式采用第2级,水冷离心式采用第2级,螺杆机则采用第3级。 根据国家标准《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2001)中的规定,确定名义工况时的参数:①使用侧:制冷进/出口水温12/7℃;②热源侧(或放热侧):水冷式冷却水进出口水温30/35℃,风冷式制冷空气干球温度35℃,蒸发冷却空气湿球温度24℃;③使用侧和水冷式热源侧污垢系数0.086㎡·℃/kW。 4.5.5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5—1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供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4.5.5—2中的规定值。 表4.5.5—1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 型 风冷式 不接风管 能效比(EER)(W/W) 2.80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水冷式 接风管 2.50 3.20 2.90 表4.5.5—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名义制冷量(CC)/W CC≤28000 28000<CC≤84000 CC>84000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W/W) 3.40 3.35 3.30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当前,国内市场上单元式空调机的能效比值高低相差达40%,本条规定的额定制冷量时的能效比(EER),相当于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中“表2能源效率等级指标”的第3级(见下表)。按照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所定义的机组范围,此表暂不适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能效等级(EER,W/W) 类型 1 不接风管 风冷式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水冷式 接风管 3.30 3.10 2.90 2.70 2.50 2.90 3.60 2.70 3.40 2.50 3.20 2.30 3.00 2.10 2.80 3.20 2 3.00 3 2.80 4 2.60 5 2.40 4.5.6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6的规定值。 表4.5.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名义工况 冷(温)水进/ 机型 出口温度 出口温度(℃) 压力(MPa) (℃)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12/7 0.40 0.25 ≤1.40 耗量kg/(kW·h) 制冷 供热 冷却水进/ 蒸汽 单位制冷量蒸汽性能参数 性能系数(W/W) 0.60 0.80 供冷12/7 直燃 供热出口60 30/35 ≤1.31 ≤1.28 ≥1.1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表4.5.6中的参数引自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18362),在设计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其性能参数应优于其规定值。
4.5.12(1) 空调系统的水力平衡和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水系统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必要时配置水力平衡装置及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第一款新增强制性条文。室内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的水力平衡 关于室内热水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的规定,是基于保证供暖系统的运行效果,并参考国内外资料而规定的。一般可通过下列措施达到各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
1 环路布置应力求均匀对称,环路半径不宜过大,负担的立管数不宜过多。 2 应首先通过调整管径,使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相对差额的计算值达到最小,管道的流速应尽力控制在经济流速及经济比摩阻下。
3 当调整管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增大末端设备的阻力特性,或者根据供暖系统的形式在立管或支环路上设置适用的水力平衡装置等措施,如安装静态或自力式控制阀。
4.6.7 风机盘管系统应设置房间温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本条文是新增强制性条文。 风机盘管机组的自动控制方式主要有两种:①带风机三速选择开关、可冬夏转换的室温控制器连动水路电动阀的自动控制配置;②带风机三速选择开关、可冬夏转换的室温控制器连动风机开停的自动控制配置。
上述两种控制方式,都属于“设置自动温度控制装置”。其中:第一种方式,即采用室温控制器连动水路电动阀,能够实现整个水系统的变水量调节。而第二种方式,采用风机开停对室内温度进行控制,对于提高房间的舒适度和实现节能是不完善的。从节能和舒适度出发,应优先采用第一种配置。
7.0.2 公共建筑均符合本标准第3.1节和第3.2节条文中所规定的数值指标,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如不符合,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计算建筑围护结构全年累计耗冷耗热量,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建筑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1节和第3.2节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限值指标,才能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条文说明:围护结构各项热工性能指标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按本标准第3.1节和3.2节内容进行判定,不符合时才进行权衡判断。本标准基本上引入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的要求。对小于300㎡的建筑传热系数已不太严格,比较容易达到,因此必须执行,不进行权衡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