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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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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之美

笔者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谐应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新农村美在和谐,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美学要求。从美学视野而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应该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主体性的彰显

美的本质虽不能等同于人的本质,但美的本质是与人的本质密切联系的,美首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本身要成为一个美的展示过程,其结晶要成为一个和谐的美的客体,就要完全发挥实践主体(农民)的主动性与主体性。在美的实践活动中,整个社会要让农民感受过程的美,更重要的是要展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理想的审美魅力;要让农民充分体验到创造美的过程就是追求和谐发展,而和谐发展首先应该是实践的主体——人自身及其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主体性包括了独立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保证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地位发挥的具体表现为:首先,在致力于满足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新农村建设应努力丰富广大农民的精神生活需要,为其多元性需要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以人为本要求理解并尊重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片面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人性的严重异化,是人性的扭曲,在马尔库塞看来是“单向度的人”。人是具有广泛需要的,把追求物质需要、最大化的效益作为人生的唯一目标,歪曲了人的需要内容的完整性和丰富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以满足广大农民的需要,全力构建积极向上、稳定有序、民主法治、道德文明、精神愉悦的村风和人际关系,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培育新农民。其次,满足广大农民的政治需要。满足人的政治需要不仅包括重视人的政治生命和政策权益,更包括关注人的平等、尊严、成就感与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然包括帮助广大农民从各种束缚中摆脱出来,培育起主体意识,树立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每个人都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依靠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新农村建设转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发展多元性的展示

追求和谐,绝不是不承认差异,幻想“无差异社会”。中国古代讲“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认为宇宙万物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和而不同”中进行的,是多样性的和谐统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绝不是同一样板的机械复制,应该展示其多元的地域性与民族性,在美的多元性原理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成就其地域之美与民族个性之美。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由形形色色的、纷繁复杂的众多事物共同构成的,各个事物之间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绝对相同一致的

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之美

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之美笔者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谐应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新农村美在和谐,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美学要求。从美学视野而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应该呈现出如下特征。一、主体性的彰显美的本质虽不能等同于人的本质,但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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