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7〕171号)
(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10〕41号)。
二、制定目的
深化完善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三区)绕城高速以内的国有土地上危险住宅房屋加固或原址重建解危、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补助的专项资金,设立期限至2024年。区县(市)、开发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纳入补助条件
纳入补助范围的市三区危险住宅房屋解危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已录入“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C级、D级危房,或其他市政府文件规定应纳入补助范围的危房;
(二)采取加固或原址重建方式实施解危;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时已开工未竣工的解危在建项目或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新开工解危项目;
对已纳入棚改计划或实施整体拆迁规划的城镇危旧住房不纳入补助范围。住宅房屋危险构件维修加固资金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专项资金安排标准
(一)市三区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险直管公房(含已售直管公房)与房改房的解危资金按照市、区各分担50%安排资金。
(二)市三区除直管公房(含已售直管公房)与房改房以外的已鉴定为C级、D级危险住宅房屋,无法追溯到责任单位的解危资金或已追溯到责任单位的解危资金缺口部分,按照市、区各分担50%安排资金。
以上解危资金系房屋加固或原址重建解危工程建设费,以竣工财务决算数为准,不包括工程建设过渡安置费。
(三)市三区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解危处置、白蚁防治经费补助,按市、区两级各分担50%安排资金。特殊困难家庭由区住建局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查后确定。
六、申请专项资金提交材料
市三区住建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在当年9月底前向市住建委上报请示文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住宅房屋解危资金申报表(按每幢)(见附表1)、危险住宅房屋解危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表2)、解危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每幢);
(二)因无法追溯责任单位或已追溯到责任单位以外的解危资金缺口部分的原因说明;
(三)区住建局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对申请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解危处置、白蚁防治经费补助的联合审查意见。
七、专项资金下达
市住建委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提出补助计划,商市财政局后,按年度一次性下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