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人。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瞳高层建筑计算。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为10~15L/S中。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人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人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