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包括离休医疗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城镇职工、居民、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乙方具备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下列服务项目 1、城镇职工门诊; 2、城镇居民门诊; 3、大学生门诊; 4、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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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门诊; 6、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住院;
7、城镇职工普通住院,定额 元;( )专科住院,定额 元;
8、城镇居民普通住院,定额 元;( )专科住院,定额 元;
9、城镇职工、居民单病种住院,第 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限额结算标准(元) 1个支架35000, 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 每增加一个支架增加20000 冠状动脉搭桥术 50000 安装(更换)心脏起搏器 26000/单腔,45000/双腔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35000/单侧,63000/双侧 人工膝关节置换术 40000/单侧,72000/双侧 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术 50000 脊柱内固定系统手术 40000/1套,72000/2套 脑血管病变介入治疗 50000 心脏射频消融术 25000 胸部肿瘤手术治疗 32000 脑出血手术治疗 25000 恶性肿瘤(含颅内良性肿瘤)手术治疗 25000 重度烧伤治疗 20000 肾移植治疗 50000 肝移植治疗 15000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5000 急(慢)性白血病及再生障碍性贫血 35000 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复内固定术 17000 胫骨平台骨折切复内固定术 19000 主动脉支架置入术 90000 单病种名称 精心整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指导乙方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2、有权对乙方诊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并要求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材料及账目清单;
3、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4、对乙方专职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向乙方结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6、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认真执行和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在显要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立医保窗口、公布咨询电话、设置意见箱,公布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就医流程,公示诊疗项目、药品收费价格,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或信息查询;
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并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
4、具备规范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与甲方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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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规范;
5、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努力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6、严格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
7、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保证人、卡、本一致。产前检查、分娩、人工终止妊娠、宫外孕和计划生育项目,核对相关证件后留存复印件;
8、协助甲方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查询和审核,并提供所需的审核材料;
9、对专职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按照甲方安排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住院或故意导致参保人员二次返院治疗;不得推诿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造成医疗事故者,由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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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六条 严格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七条 参保职工、居民因多种疾病需院内转科住院治疗时,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审批备案,转科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当月住院人数的3%以内。
第八条 乙方在办理参保人员转诊时,应严格审批,按逐级转诊的原则办理,属本级别医院诊疗能力范围内的不得转诊。市外转诊只有三级甲等医院有审批权,在办理时需填写《转诊审批表》,并报甲方核准备案。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条 乙方应详细记录参保人员在诊疗期间所做的各项检查和诊疗项目,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填写《超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医患协议书》。
第十一条 乙方对参保职工、居民门诊特殊检查、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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