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08]137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
指导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1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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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内合发〔2008〕1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党字〔2008〕20号)精神,为了实现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平稳过渡,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我市行政区划 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新农合管理体制
为加强对新农合交接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交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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