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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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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济南建设网 时间:2024-04-1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 506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02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100米以下新建高层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多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太阳能生产企业违反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长清、章丘、高新区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规范、标准、图集和济南市的有关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组成部件的品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抽检及检验等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应满足《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时,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会同设计单位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并按照安全可靠、技术成熟、实用美观的原则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所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成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太阳能供货和安装合同、太阳能工程安装照片等相关验收资料。涉及设计变更的,应提供经图审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图集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行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步进行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体美观、管路布局合理、协调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

涉及太阳能集热器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集热器面积、水箱容量、安装角度等方面的设计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标准、规范、图集及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各专业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进行样板工程安装,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全面安装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在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设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监理专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应当按要求进行进场复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在建筑上安装。 第十一条太阳能热水系统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完整、客观、公正,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货合同应将本办法要求的品质及性能、安装、日常维护等具体内容纳入其中。太阳能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维护与维修,太阳能热水系统整机质量保证期不低于5年,集热器、贮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5年,辅助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0年。质保期限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巡检,当系统或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时,确保处理及时,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权归属、使用方法、物业管理的有关责任。应由太阳能生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维护维修服务协议书,并注明售后服务电话及联系人员等内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或违反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监督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该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并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筑,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或不符合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严重影响且无法改正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负责赔偿损失,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照设计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的,或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太阳能设备签字同意在建筑上安装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太阳能生产企业提供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由于产品质量未通过实验室产品进场复验或造成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适用本办法的新建项目执行节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时间为准。

市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济南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图则>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5号)、《关于下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要点》

附件:

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

技术要点

一、品质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组成部件在材料、技术条件、产品标准与检验标准除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产品关键部件质量

太阳能集热器面积、水箱容量应由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及图集等,经合理计算后确定。

1、平板集热器

(1)平板集热器轮廓采光面积应≥1.6㎡;

(2)内置金属流道应选用TP2紫铜管。集管管径≥22mm,壁厚≥0.6mm;排管管径≥8mm,壁厚≥0.5mm,间距≤120mm;

(3)边框材质铝型材,型材壁厚≥1.2mm。 2、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

(1)集热器轮廓采光面积应≥1.3㎡;

(2)全玻璃真空集热管:外径Φ37mm,壁厚≥1.6mm;外径Φ47mm,壁厚≥1.75mm;外径Φ58mm,壁厚≥1.8mm;

(3) 内置金属流道应选用紫铜管,集管管径≥15mm,集管壁厚≥1mm;支管管径≥8mm,支管壁厚≥0.5mm;

(4)边框材质铝型材,型材壁厚≥1.2mm。 3、封闭式储水箱

(1)热水输出率:卧式≥60%,立式≥70% ; (2)水箱容量应≥80L; (3)电辅助加热装置:

①应配置2kW以上的电辅助加热装置,使用寿命应不低于3000小时; ②电加热管应有防干烧功能。 (二)安全配置 1、电气安全

(1)产品必须有3C认证;

(2)所有电气设备及与其相连接的金属部件应按照相关规范做永久接地处理; (3)电源插头必须使用可靠的外置式漏电保护装置; (4)外凸设备系统必须做防雷处理;

(5)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相连接的其他能源系统也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6)辅助加热设备必须具有高温自动保护装置,自动保护装置温度不得超过75℃。 2、过热超压保护

(1)当太阳能加热不可避免向用户提供温度超过75℃的热水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提示用户防止烫伤的内容;

(2)必须在供水回路和集热回路中分别设置可靠的泄压装置,并正确安装。 3、耐冻保护

防冻液冰点温度应≤-20℃。 (三)产品标志

产品应标注以下内容:制造厂家、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执行标准、轮廓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容水量、工作压力、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水箱内胆材料的材质及标称厚度、电辅助加热装置额定功率、传热介质材料名称等。 二、安装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应遵照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 5069等规范执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前太阳能企业应核对设计施工图纸与实物情况,确认符合图纸中的技术性能和施工安装要求,与施工方办理交接签字后方可进行安装。 (一)集热器安装

1、壁挂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1)太阳能集热器应安装在主体结构预留的钢筋混凝土托板上,应按设计图纸要求采用预埋件连接固定安装方式;

(2)当变更设计采用锚栓固定支架或其他固定件安装方式时,应将设计变更报图审审查通过后方可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锚栓应采用304不锈钢材质,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2个锚栓,锚栓直径应≥10mm; ②热镀锌支架连接用角钢不得小于L50×50,镀锌钢板连接件进行折弯处理不得焊接,厚度应≥5mm;

③采用固定件连接应为304不锈钢材质,厚度应≥2.5mm,连接件进行折弯处理不得焊接,强度和耐久性应满足有关要求,并要有防松动措施;

④根据保温层厚度选择膨胀锚栓,保证膨胀锚栓插入混凝土墙体的部分应不小于

100mm,应进行锚栓承载力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测试极限值和抽样数量依据《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并符合其相关规定;

⑤锚栓应选用扩底型锚栓、化学锚栓、扭矩控制式膨胀锚栓,不得选用位移控制式膨胀锚栓;

⑥锚栓锚固深度应从钢筋混凝土基面算起,不应包括保温层、装饰层或抹灰层;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来源:济南建设网时间:2024-04-13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506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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