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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公平分配观及启示
作者:李霞
来源:《学理论·下》2024年第06期
摘 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驳了拉萨尔荒谬的“公平分配观”,并指出该观点是由混乱的逻辑思路引起的,其公平分配观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原则指导下的形式公平;马克思的分配公平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按需分配的实质公平,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是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前提;只有不断发展生产力、健全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逐步实现我国分配领域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生产方式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4)06-0032-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来许多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阐述,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一次全新阐述,表明中国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后,应主要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发展的不充分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展不平衡与分配领域中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密切相关,这都是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隐患。
分配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配是否公平关系个人是否得到应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且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但过大的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严重的贫富分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去甚远。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从批判拉萨尔荒谬的公平分配观为切入点,从科学的唯物史观出发,阐释了公平分配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相对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是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基本原则,只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按需分配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当前,要解决中国现阶段的公平分配问题,就必须不断发展生产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逐步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
一、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思路及实质
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以抽象的劳动为出发点,遵循了这样的逻辑思路,从“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劳动是一切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这些前提出发,得出“劳动产品应当不折不扣的属于一切社会成员”的结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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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述混乱的逻辑推演过程,拉萨尔得出了人人劳动、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产品应公平分配的“公平观”,其实质就是“形式上的公平观”。
1.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推理过程及其不可避免的矛盾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拉萨尔提出:“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428对于拉萨尔的观点,马克思首先从逻辑上予以反驳。马克思认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因为“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1]428马克思这段话表明,只有在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条件下,劳动才是创造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的源泉。而拉萨尔恰恰忽略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前提,抽象谈论财富的创造和归属,因而是不科学的。其次,“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中的“劳动”强调劳动者对劳动的所有权,只有参加劳动的社会成员才能参与公平分配劳动产品,而不参加劳动的成员就不应参与产品分配,而按照拉萨尔的结论,劳动产品在一切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那还能体现权利公平原则吗?显然,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缺乏逻辑的连贯性,推出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拉萨尔公平观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论证过程充满了矛盾,因而结论也是荒谬的。
2.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形式公平观”
拉萨尔指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1]431对以上两段话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其一,马克思认为拉萨尔对“劳动所得”这个概念界定不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马克思认为:如果把劳动所得理解为劳动的产品,必须扣除六个部分,即“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1]431-432因此,作为消费资料的分配品并不是劳动所得的全部产品,是扣除了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一部分必要的公共消费资料后剩余的产品。其二,拉萨尔谈论的“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国民教育”都是虚伪的、超阶级的说教。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只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平等观。马克思写道:“他们怎样理解这句话呢?是不是以为在现代社会中(而所谈到的只能是现代社会)教育对一切阶级都可以是平等的呢?或者是要求用强制的方式使上层阶级也降到国民学校这种很低的教育水平,即降到仅仅适合于雇佣工人甚至农民的经济状况的教育水平呢?”[1]446-447这段话表明只有资产阶级真正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无产阶级无权获得和资产阶级同样的受教育权。其三,拉萨尔的公平观主张社会一切成员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一切社会成员中也包括不劳动的成员,既然不劳动的成员也可以获得劳动产品,那么这种分配肯定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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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虚伪的公平观,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归资本家支配,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实质是平等交换掩盖下的按资分配。“权利平等的交换”原则和按资分配的实践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拉萨尔主张的公平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绝不可能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二、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思路及实质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把无产阶级的公平分配观看作是一个不断由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的发展过程,只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按需分配基础上的公平观才是马克思所追求的彻底的、实质上的公平观。 1.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推理过程及其科学性
马克思公平分配观是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公平观)这样的逻辑思路展开的,因而把“公平观”的实现过程看作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历史过程。公平作为一种人类追求的价值理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观念形态。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自身的经济关系出发,对公平观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公平概念与标准。马克思谈道:“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432可见,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状态下,人们对公平概念和标准的认识各不相同,都把反映主体需求与经济基础相一致的公平看作是最公平的。同样,资产阶级也断言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这种分配模式也是公平的,因为它反映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和要求。
马克思不只是就分配而分配,而是把分配与生产紧密联系起来。马克思进一步深刻指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着分配兜圈子”[1]436。由此可看出,分配公平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它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状况,马克思分析了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公平观的弊病和高级阶段按需分配的实质公平观,只有实现按需分配的公平观才是一种实质的公平观。
2.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公平观的局限性
马克思在谈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观时指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434“公平分配”作为一种权利,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决定了社会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434由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