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赛耐比电子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文化,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运行,促使全体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爱岗敬业认真工作,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按本制度的条例处理日常发生的各类事件。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日常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文明卫生及相应的处罚办法;
员工在享受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公司负有责任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利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绩效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职责:公司各部门经理、主管及工段长,负责所属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纪律的员工按本守则有关条款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报行政部及主管领导审批;行政部有权就违纪行为根据本规章制度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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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2.1、员工招聘细则参照本公司06年第4号《员工招聘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例;
2.2、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2.3、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4、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2.5、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所有培训费用;
2.6、公司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实地下线培训,让员工在线上实际操作产品,如员工因自身原因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提出辞职,员工应支付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时所耗材料费、指导费等;
2.7、员工经过培训上岗后,不能适应工作岗位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所有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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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期限的长短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试用期为30天至6个月;
2.9、公司对一线操作员工的试用期为30天,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试用期为60天;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3.1、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3.2、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援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3.3、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产生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3.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签的除外;
3.5、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3.6、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合同: 3.6.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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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6.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6.4、在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6.5、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6.6、连续3天(含3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在15天以上的,经教育无效的;
3.6.7、蓄意扰乱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及蓄意制造事端行为严重的; 3.6.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6.9、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3.6.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依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3.7、有下列情形的,公司经预告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3.7.1、本公司不可抗拒因素,生产订单减少经部门申报减员的;
3.7.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及各项指标,或造成产品批量报废损失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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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7.4、国家有关规定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7.5、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3.8、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3.8.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3.8.2、公司为员工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8.3、对生产、经营的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8.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3.8.5、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6、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没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8.7、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3.9、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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