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质〔2010〕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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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
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 2 / 3
证金,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
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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