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得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与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犬得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得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受理得,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
疫;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得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与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与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得斜视与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得,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得,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得抽搐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得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得腥臭气味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
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得,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情况得,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得具有资质得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得,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得,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与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得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得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