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
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林资[2014]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7.17 【实施日期】2014.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
知
(浙林资〔2014〕4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游、柯桥、宁海、景宁及临安5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于8月20日前报厅审批后施行。 1 / 3
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2、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浙江省林业厅 2014年7月17日
附件1
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
(一)基层林农对于深化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取得了林权证,拥有了林木所有权,根据《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基层林农、经营大户和竹木企业主都希望改革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
(二)市场经济规律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已有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对森林经营者予以经济补偿,主要追求生态效益,应予以严格保护;而商品林则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森林经营者充分发挥自主经营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商品林的市场属性得到充分发挥。 (三)林业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 2 / 3
求,探索更加合理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基层林农,提高工作效
率,逐步由限额指标管理向森林多功能发挥、多目标管理转变,进一步减轻林农负担,从而实现为民、便民、利民之目标。
(四)我省林木采伐管理发展的需要。我省长期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活立木蓄积量从1986年的1.01亿立方米,上升到2009年的2.42亿立方米,同期森林覆盖率从42.6%上升到60.58%。随着林改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森林经营水平的提高以及经营者思想观念的变化,在执行采伐管理制度过程中,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作若干改革尝试,以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不断创新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为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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