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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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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

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3]5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2 【实施日期】200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

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5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2]3号)精神,规范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操作程序,加快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进度,促进企业改革改制,防止财政资金的无效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1 / 2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2]3号)精神,加强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社保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省级财政借款,并及时归还省级财政。对措施有力、积极归还借款的地、州、市、县级财政,省级财政可根据借款归还情况,给予不超过借款回收总额10%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 债权处置中,要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相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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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03]5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4.22【实施日期】2003.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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