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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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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

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7]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1 【实施日期】2017.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7〕23号)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培训体系,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根据本区特点组织实施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报我委人事处。 联系人:孙鸿,张瑾;联系电话:23116675,23116832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计划 1 / 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计划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三五”教师培训要求,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经研究,市教委决定现阶段在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组织开展提升计划,创新区域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模式,提高教师育德能力以及本体性知识、作业命题、实验、信息技术、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专业(专项)能力,切实优化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充分激发教师自主学习、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教师可持续学习机制,提高教师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优化课堂教学,促进学生快乐成长。 二、主要内容

1.育德能力: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师德修养水平,并能根据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点和学科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科德育教学和学科德育活动,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本体性知识:有较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能较清晰地把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学科核心素养、教材内容结构等,并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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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专业(专项)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7]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1【实施日期】2017.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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