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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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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

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

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

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

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

为监护权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

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

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

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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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异之后

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

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

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

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实际上,只有当监

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因而,不能

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v?,_SVgAi

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

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

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父母之间不发生变更监护人的问题。所以,原告起诉要

求变更监护权实属对法律的误解,这种变更只能是抚养关系的变更。

本案原告可以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达到其诉讼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关

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双方仍为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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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监护人,均仍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改变的

只是父或母哪一方为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实际抚养人。因此,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离

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父母双方离婚时,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抚养,

都允许在今后由一方提起变更抚养之诉。

由于本案原告混淆了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提起了不正当的诉求。若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

拒绝变更的,可以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即要求变更抚养权,

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故法院认为,袁梦已满12周岁,其愿意

随父或随母生活,袁梦本人有权决定。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尊重袁梦随母生活的选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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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

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

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香港公务员六次入渝讨儿监护权

昨日下午两点半,第六次来渝讨要两个儿子监护权的香港公务员林万兴,以原告的身份

将前妻父亲李兵(化名)告上九龙坡区法院。林万兴拿着香港区域法院的判决,在法庭上称李

兵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而其前妻妹妹李丽(化名)则称,林万兴曾在香港虐待过儿子,

不配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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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来渝寻儿

据林万兴介绍,这已经是他第六次到重庆来找他的两个儿子。

“2002年的8月24日,我回家后,发现两个小孩和妻子不见了!”林万兴说,他随后就

向香港警方报了案。

林万兴称,去年6月,他发现两个孩子都在重庆,由前妻的父亲李兵和前妻的妹妹李丽

在监护。林万兴说,为了寻找儿子,这几年他花费了20万元。

去年底,林万兴一纸诉状将李兵和李丽告上九龙坡区法院。昨日,他在法庭上诉称,他

要行使监护权,李兵和李丽两人应立即将他的两个儿子交给法庭,并由法庭强制遣返回香港。

两人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

李兵称,孩子是被其母亲接到重庆来的,并委托他照料。在香港时,林万兴经常打孩子。

这种虐待让其母亲放心不下,因此才将孩子接到重庆。2002年底,孩子的母亲到美国后,孩

子经常和母亲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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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称,林万兴的作法不适合监护两个孩子。她向法庭提交了香港警务出港岛总区刑事

总部的证明材料,称林万兴曾于2001年因虐待儿子被罚款2000元,并与孩子分开居住2年。

林万兴称,上面没有他的签字,都是乱说的。“我都是第六次来重庆了,难道不是爱孩

子?”他向法庭提交了香港区域法院在2004年作的两份“判决”,“我拥有两个孩子的监护

权”。

李丽称,孩子不愿回香港,这是法官在为其作庭审笔录时,孩子自己说的。

此案比较特殊

据九龙坡区研究室的法官介绍称,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父母为争儿女的监护权闹

到法院来的情况。法院一般会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家庭环境是否适合小孩成长,以及

小孩的意愿来考虑监护权的归属。

但是此案比较特殊,因为原告林万兴是香港居民,而且林万兴已拿到了香港区域法院的

判决,判决监护权属于他。但是毕竟此案在重庆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要考虑的因素肯定会与

香港法院考虑的有所不同。法庭将择日宣判。

外公争得外孙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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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小明(化名)终于可以像其他孩子一样,背起书包高高兴兴地上学了。

今年10岁的小明,家住莒南县坪上镇某村,父母都是该村村民。2003年冬,小明的母亲

张某因病去世,2004年生父王某又娶了妻子杨某。

开始,杨某对小明疼爱有加。但2005年春,杨某生下一个女儿后,就开始对小明经常打

骂,其父王某不予制止。在家里,小明得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还得照看小妹妹。2006年2

月12日开学后,杨某竟不让小明去上学了。

2006年2月14日,小明的外公张某为了外孙的成长,诉至莒南县法院,请求撤销小明父

亲的监护权,并确定其为小明的监护人。

莒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母去世后,其父王某为小明的监护人。但因

小明的父亲纵容继母虐待小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小明的

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2月24日,莒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明父亲王某的监护权,确定小明的外公张

某为其监护人。

“邻居”投票指定女孩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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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岁的女孩小丽(化名)父母离婚后一直由父亲抚养,跟爷爷奶奶生活。可不久前,

父亲病逝,母亲还在戒毒所戒毒。由此,小丽的监护权被其奶奶和姥姥两家争要。昨日,两

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小丽的监护权经过11位居民听证员的投票,最

后有了结果。

昨日上午9时,来自小丽奶奶刘某居住的智慧城社区及小丽姥姥黄某居住的铁西八家子

银行社区的居民代表及社区干部共11人,齐聚高新区汪峪街道办事处智慧城社区,对小丽的

监护权归属进行听证。听证会由汪峪街道司法所和智慧城社区主持。按规定,争议的监护人

双方要到场,但昨日只有小丽的奶奶刘某到场。

据社区居委会调查,9岁的小丽现上小学二年级,其父母于2003年离婚后,由其父监护。

今年10月中上旬,小丽的父亲突然病逝,其母亲在戒毒所戒毒,明年1月才能回家。据弘扬

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介绍,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法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

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对指定不

服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小丽的母亲正在戒毒,没有监护能力,目前小丽的监护权

可在其奶奶和姥姥之间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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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先由小丽奶奶刘某陈述了监护小丽的理由,她说:自小带大小丽,感情深厚,并

有可观的储蓄和经济来源。由于小丽姥姥黄某没有到场,双方听证居民代表对小丽奶奶的监

护能力进行提问,听证会在听证居民关切的话题中展开。仔细听完小丽奶奶的陈述,并在听

取小丽本人愿意由奶奶监护的意见后,听证员进行了现场投票。最后结果,11位听证员全部

同意小丽奶奶监护小丽,社区指定小丽奶奶具有监护权。当场将决定书送达给小丽奶奶,并

请前来听证的银行社区干部转交小丽姥姥一份。

据参加听证会的市司法局基层处刘辉介绍,由社区居民参与民事纠纷的听证会在我市城

区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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