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德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廉政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一: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基本建设时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四条 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
第五条 公司行政纪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 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贪污和挪用资金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 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
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
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
第十二条 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
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节 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五条 收受商业贿赂是指在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外业务交往过程中,员工收受对方给予的或向对方索取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取商业贿赂是指业务活动人员或与某项业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主动以损害公司利益给对方谋取利益为条件,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包括某一具体业务即得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而未得利益的损失。
员工收受或索取商业贿赂不论是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发生均属本条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有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本制度有具体规定的,依相应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将依实际受损情况或应得利益的情况加倍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损失,同时对损害公司既得利益的行为人按其致损额度自其发生该行为之日起至实际归缴之日止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向其追缴利息,并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收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工程及其他业务发包的招投标等活动中通过泄露标底,或透露或压低其他竞争者的投标条件,或故意拔高欲使其中标的投标者的条件,或固定投标者而排斥竞争等手段致使公司就某项物资采购或工程发包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达到条件最优的目的不能实现,活动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据此事前,事中或事后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依前款情形,根据一般市场情况,公司利益未受损害,但业务经办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使某一投标者中标而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所示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有本条所示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标准薪资。
第十八条 员工在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合作单位据相关合同对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鉴证时,因事前、事中、事后收受相对方的财物而故意或不负责任对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形不合理的予以鉴证的,或违反相应程序进行鉴证的,公司
对员工据其收受的财物给予双倍追缴的处罚,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该不合理鉴证予以核认的,处扣发一个月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在向相对方出卖或提供公司的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实行不合理或违反规定与程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对该员工按其所获财物额的双倍予以追缴,并按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度予以追偿;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前述利益饶让情形予以核认的,处扣发其本人标准月薪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员工在职责范围内采购物资、设备,私自接受对方给予的利益、或回扣等财物的,以收受商业贿赂论处;采取虚抬价格、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通过对方套取公司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员工有本条所列情形,其直接上级失察的,对该直接上级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资10%—50%的薪资。
第三章 渎 职
第二十一条 依公司相关规定及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或未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或不正确的履行职务、或滥用职权、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收与其履行职责有利害关系的对方的宴请和参与对方提供的其他娱乐活动、或向其对方索取财物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行为等均属本制度所称的渎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示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依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制度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则依下列原则进行处罚。
一、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扣发相当于损失额度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侵害了公司利益,且个人获得利益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依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且个人未获得利益的,处扣发
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的10%—30%的薪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但个人获得利益的,追缴其所获得的利益,并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相应员工的直接上级失察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10%—50%的薪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擅自在外兼职或同业经营的,处扣发本人薪资100—5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增加管理成本的,除依前款规定处罚外,应同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管理成本。
第二十四条 员工履行职务时未尽到审慎之责,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10%—3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不尽到审慎之责而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所示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越权,滥用权力,造成公司损失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50%—6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有前款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前款规定扣发薪资,同时应承担相应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正确地履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消极行事、或假公济私等造成公司事务延误,但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了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造成了损失且个人获得了利益的,依第一款扣发薪资,同时承担损失、追缴个人所得,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刚愎自用、或压制部属、或堵塞言路、或排斥异已或不服从指挥等从而延误公司事务,削弱团队力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