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验收细则(XXXX
修改稿)
附件2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验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明确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申报和验收程序,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单位(以下通称水管单位)。考核工作的重点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中水库、堤防、拦河闸(坝)、泵站工程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调水(供水)工程考核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
第三条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考核的组织指导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验收、复核工作(其中灌区、泵站工程由省水利厅农水处负责,其他工程由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年度考核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直管工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
第四条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包括自查、初验、申报、验收、批准、复核等阶段。
第二章自查
第五条自查是指水管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管理工作状况的检查。水管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六条自查考核标准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山东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山东省水库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及《山东省拦河闸(坝)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山东省灌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泵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对照考核标准,分析各考核项目的管理状况,逐项赋分,汇总后得出自查得分。
第七条自查等级。
初次申报,自查得分为850分以上(含85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自查等级可自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已通过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后运行一年以上,自查得分为920分(含92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5%,自查等级可自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八条编写自查报告和申报书。
水管单位按照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编写自查报告。 自查结果符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条件的,填写《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中的自查部分,并逐级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初验
第九条初验是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申报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步验收。初验组织单位为市(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初验工作内容:初验组织单位成立专家组,按照《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现场检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逐项复核自查阶段的赋分,分析水管单位管理状况,提出初验意见并初定考核等级。初验意见应反馈水管单位。
第十一条初验结果符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条件的,初验专家组填写《申报书》中的初验专家组意见。
第四章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是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验通过的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申报书及自查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申报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应为大中型水库、拦河闸(坝)、泵站、灌区、调水(供水)工程,
骨干河道及其它四级以上河道堤防,二级以上防潮堤工程。
第十四条申报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 (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四)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且鉴定结果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设计标准;
(五)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潮)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
(六)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运行2年以上。
第十五条申报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符合4.3中规定外,水库、水闸工程应符合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除险加固达到设计标准,堤防工程应达到设计标准。
(二)通过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后运行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