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冶金企业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等的处罚 1 2 3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等的处罚 无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5 6 7 8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承办机构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定机关 鱼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2-3119611 0772-3128309 【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9 设定依据 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
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等的冶金企业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修正)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详见附件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调查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12 权限划分 13 14 15 16 17 行使内容 法定办结 时限 处罚流程 结果名称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14.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5.适用依据错误的; 16.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17.违反法定程序的; 1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9.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0.事实和法律依据; 21.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22.违反法定程序; 23.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2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25.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 追责情形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责任人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中 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4 严格依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高 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高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给予行政处罚的,安监局负责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不一致。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城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局领导 民间组织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取缔非管理机构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中 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送达负责人或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和执行。 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