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原直径的10%;
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d.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得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严禁从吊罐上往上投掷工具或材料; g.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
h.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i.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巷道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5.4.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正常情况下,禁止利用自重下降;
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5.5井巷支护
5.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5.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5.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支架棚间应设撑柱; d.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e.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5.5.4井巷砌旋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旋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木旋胎间距超过1m、金属旋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旋胎,金属旋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旋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旋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以支撑工作台。 5.5.5竖井砌旋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井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竖井的砌旋,必须保持旋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旋外有涌
水时,必须用导管引出,砌旋完毕,要进行封水。 5.5.6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不得朝向人员;
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5.5.7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5.6井巷维护和报废
5.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5.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5.6.3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
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清理浮石时,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得有人。
5.6.4维修竖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5.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5.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一般不准回收,如必须回收,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必须由内向外进行。
5.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5.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5.7防坠
5.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