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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文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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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4 ?从给付义务 136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卖合同解释》第 7条: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 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 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注意:135条与136条单证的区别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一一159条 1 )价款数额的确定

A .有约定的,依约定; B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C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适用 2 )支付价款的地点

A .有约定的,依约定;B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61条;

63条。

61条、62条第2项;

C ?仍不能确定的一一160条后段: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 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 支付。

3)支付价款的时间

A .有约定的,依约定;B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61条;

在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C.仍不能确定的一161条后段: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 )支付价款的方式

A .有约定的,依约定; B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61条、62条第5项(有利于

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C ?付款方式应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 ?检验义务

1)检验的时间 157条

A ?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

① 约定检验期过短,依照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 验的一一《买卖合同解释》18条第1款: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 根据本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② 约定检验期或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 ――《买卖合同解释》18条第1款: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 为准

B ?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15条: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2)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 一一158条

A .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B ?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 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合理期间”的认定一一《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1款

2年的性质一一《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2款:最长合理期间、不变期间 C .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瑕疵的,买受人不受前列通知时间的限制。 问题1:质量异议期间的性质?

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 一一检验期、质量保证期;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间 一一发现或应当发 现标的物瑕疵的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年。

2年内未通知出卖 一一《买卖合同解释》

① 不是诉讼时效;

② 是买受人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 ③ 买受人在此期间内未履行瑕疵通知义务或主张权利的后果 条:买受人请求权受到限制;出卖人自愿承担责任有效

④ 买受人在此期间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的,自通知时起算诉讼时效;

⑤ 买受人已付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不影响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效 力,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买卖合同解释》19条

问题2 :质量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3)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 一一《买卖合同解释》16条:出卖人和买受 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3 .拒收时的保管义务

出卖人不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拒收, 标的物)但负暂时保管义务。

A .一般适用于异地买卖; B .出卖人在交付的地点没有受托人;

C ?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出卖人接到拒收通知应收回或处置标的物,并负担相 关费用;D ?对不易保管的易变物品,买受人可作

4 ?及时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四.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1?概念

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 由谁承担的问题。

灭失的损失,

应急处置。

(148条:物的瑕疵;162条:多交

以出卖人和买受人

一一《买卖合同解释》20

2 .立法例

体例1 :自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体例2:原则上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移;附停止条件的买卖以条件成就时为风险转移时间。

体例3:标的物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3 ?《合同法》对风险负担的规定 1) 142条:交付主义

A ?对风险负担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外的约定; B .交付必须是基于有效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

C .风险转移因交付而完成,至于买受人是否认可出卖人的履行行为,在所不问; D .风险转移是独立发生的,与所有权转移无关; E. 物的瑕疵不影响风险转移。 问题: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是否也采

“交付主义”?

但种类物以标的物脱离出卖人时风险转

2) 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

A?迟延受领时的风险负担 一一143条:买受人自违约时负担风险 B.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一一144条: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例外一一《买卖合同解释》13条: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 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风险

C .交付地点不明又需运输时的风险负担 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买受人指定地点

《买卖合同解释》12条:出卖人依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 定地点

并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145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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