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招〔2009〕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际
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直各有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校对:招投标处 高云鹏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选择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
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
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实施选择确定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招标人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参加选择确定活动的
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组。
第四条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中标、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标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省重点、大型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到场监督,选择确定活动无效。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
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投标人应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系数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系数为无效报价。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
(三)召开评审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投标文件;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五)履约担保格式;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http://zb.jljsw.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为扩大发布范围,也可在其他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
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六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2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
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系数;
(五)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设备、类似项目业绩;
(六)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作周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
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