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文件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972-8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0051-88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ZJB 800137-8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3 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0.5吨以上的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及电梯, 4 工作程序与要求 4.1 职责
4.1.1 起重机械的购置,定期检验、安装、验收等管理工作由设备部门负责。
4.1.2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4.1.3 技安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
4.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4.2.1 起重机械必须购置有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4.2.2 起重机械的安装由设备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并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备案后进行。
4.2.3 起重机械安装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由设备部门向当地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4.2.4 起重机械的安装竣工资料交设备部门存档。 4.3 起重机械的使用
4.3.1 起重机械经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检验合格,并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3.3 起重机械作业员工必须持有技术质量监督局培训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3.4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 4.3.5 设备部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a)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b) 安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c)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d)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 e) 设备事故记录。 4.4 操作人员 4.4.1 司机
4.4.1.1 起重机械的操作,应由下列人员进行:
a)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司机;
b) 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 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和劳动安
全监察员。
4.4.1.2 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 视力(含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无听觉障碍、
无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等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4.4.1.3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a) 所操纵的起重设备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 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本标准及有关法令; c) 安全运行要求; d)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 电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f) 指挥信号;
g) 保养和基本维护知识;
h)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其救护常识。 4.4.2 起重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4.4.2.1 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4.4.2.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120℃,以免吊挂
绳受力过大。
4.4.2.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4.4.2.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4.4.2.5 进入悬吊物体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4.4.2.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4.3 安全操作技术要求
4.4.3.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4.4.3.2 开车前,必须鸣铃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以继续铃声报警。
4.4.3.3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4.3.4 当起重机械上或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示牌时,应查明情况,确认是安全的状况下,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闭合主电源。
4.4.3.5 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4.4.3.6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械是否都正常。
4.4.3.7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4.4.3.8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起物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吊等
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等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梭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4.4.3.9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位器停车
b)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动机械的制动器 c) 吊运时不得在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设备、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 对无制动性能的起重设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4.5 安全检查
4.5.1 每年由设备部门牵头,技安部门参加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
一次的宏观检查。
4.5.2 每月由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 4.5.3 每天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检查以下项目:
a) 限位器、制动器、控制器以及联锁开关报警装置等; b) 轨道的安全状况; c)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6 定期检验
4.6.1 起重机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4.6.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法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