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中数值为下限值)。
位于柳江各跨江桥梁桥头及城市立交周边的建筑物,原则上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m,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对于按表四规定控制不能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要求的,应增大后退距离,可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作为建筑基地边界,参照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生命线防灾抢险道两侧建筑的后退距离,另按有关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且不小于本项规定的控制值。
表三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表
城区支路 城市主干道 快速路 (L≥40) (20≤L<40) (L<20) 多、低层建筑 15 旧 区 H<24m 高层建筑 20 24m≤H<60m 高层建筑 25 60m≤H<100m 多、低层建筑 20 10 6 4 15 12 9 10 8 6 6 4 3 城市次干道 小区道路 - 16 -
新 区 H<24m 高层建筑 30 24m≤H<60m 高层建筑 40 60m≤H<100m 20 15 12 15 10 8 注:(1)高层建筑裙房的后退距离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超过100m的建筑按100m建筑退让标准控制。
(2)以上退线距离均自建筑外墙垂直投影线起计算。 (3)建筑首层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表四要求的前提下增加50%,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m。
(4)列入规划保护的传统商业街区或历史地段内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另按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确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20m,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表四要求前提下,多、低层建筑增加退距不少于2m,高层建筑增加退距不少于4m。不同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一般按较高等级道路退距要求控制,主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可适当折
- 17 -
减,但不得少于次干道(或20≤L≤40)退距控制值。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和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沿河道管理范围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后退河道管理范围界线距离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15m。
沿防洪堤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距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后退防洪堤背水坡面距离不少于40m。
第二十六条 沿山体周边新建建筑工程,其后退与建筑基地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m。
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相关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构)筑物高度控制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其仓库、电站、电讯主机楼等对保卫或安全有特殊要求
- 18 -
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临城市道路所设置的围墙均应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5m,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0.5m,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少于1.5m。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执行。
第三十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对视线视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周围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及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建筑面积和容量指标计算以及新建建筑层高、层数控制要求
(一)住宅层高在3.5m及以下时,按住宅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在大于3.5m并小于等于4.5m时,按1.5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5m时按2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办公建筑层高在5.0m及以下时,按办公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办公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0m并小于等于6.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办公建筑层
- 19 -
高大于6.0m时按2层计算办公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单间商业建筑面宽小于6m,建筑层高在5.0m及以下时,按商业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商业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m并小于等于6.0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商业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m时按2层计算商业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单间商业建筑面宽大于6m,建筑层高在5.5m及以下时,按商业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商业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层高大于5.5m并小于等于6.5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商业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5m时按2层计算商业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达到2000㎡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等建筑,建筑层高在8m及以下时,按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层高大于8m时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五)地下室层高在2.2m及其以上的,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0m时,地下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