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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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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15m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0.4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0.3m,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其间距按建筑高度150m所需的退距控制。

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m,新区不小于15m。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3m;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5m。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3m,且不少于建筑山墙面宽度。(本款仅适用于建筑高度60m以下,且建筑长边尺寸不大于60m,建筑短边尺寸不大于18m的高层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8m,且不少于建筑山墙面宽度。(本款仅适用于建筑高度60m以下,且建筑长边尺寸不大于60m,建筑短边尺寸不大于25m的高层建筑)。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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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控制标准乘0.8倍折减。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按上述规定计算高层建筑间距时,有关高层建筑在主要朝向上建筑长度不宜大于60m,如大于60m还应结合项目日照分析来确定相应的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在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m,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m。

第十六条 在城市旧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中,确因地形、环境等条件限制难以按照第十三条控制高层建筑间距时,有关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可通过日照分析确定,并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各类建筑对无采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适当减少10%-30%,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同时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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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间距不应小于20m;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15m。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

1、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地红线起计算,原则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24m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24m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同时必须满足与界外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2、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二的最小距离。 表 二 建筑退界控制指标表 地区 居住建筑 文教卫生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 13 -

最小距离(米) 主要 旧区 朝向 次要 朝向 主要 新区 朝向 次要 朝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3 6 15 3 3 9 4 7 15 3 3.5 9 最小距离(米) 4 7 14 3 4 9 5 8 16 3 5 9 最小距离(米) 3 5 9 消防间距 消防间距 9 3 6 10 消防间距 消防间距 9 3、高层建筑退让北侧地界距离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控制(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

新区:24×1.05×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4m 旧区:24×0.9×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35m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1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0.8m,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其间距按建筑高度150m所需的退距控制。

4、高层建筑退让南侧地界距离不少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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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地界距离须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

新区:24×0.8×0.5+(较高建筑高度-24)×0.25m 旧区:24×0.6×0.5+(较高建筑高度-24)×0.2m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0.4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0.3m;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其间距按建筑高度150m所需的退距控制。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上述界外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退让规定的,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其少退的距离原则上可不由界内建筑全部承担。

(三)当边界线以外是河流、湖泊、永久性公共绿地等时,为使外部空间与地块的内部空间有机结合、互相渗透,优化环境,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一般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2倍,且不小于5m。

(四)地下建筑物的退让边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5倍,且不小于3m。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安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在本建筑基地范围内解决,原则上不由界外建筑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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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15m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0.4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0.3m,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其间距按建筑高度150m所需的退距控制。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m,新区不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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