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大建设”体系,提升电网建设管理效率和效益,加强职能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明确流程,确保设计变更过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基建〔2011〕1755号),并结合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修订版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其它类别基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定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本办法所指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的设计勘察、设计深度、设计文件等设计质量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现场、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等原因。
第五条 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对象和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七条 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努力杜绝重大设计变更,加强工程造价管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代表项目法人单位,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要求;
(二)负责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上报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重大设计变更;
1.变电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站区布置、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选型等的设计变更;
2.线路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路径走向超过路径总长度15%、改变了线路回路数、改变了线路导线截
面等的设计变更;
3.电缆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确定电缆及电力沟道路径走向超过路径总长度15%、改变了电缆敷设方式、改变了电缆截面等的设计变更;
4.单项投资变化超过30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 5.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估(概)算的,需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三)负责审批“第八条(二)”以外的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四)负责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中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中心)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设计变更申请,在监理会议上讨论设计变更事项。
(二)负责组织专家会议解决设计变更争议。 (三)经项目法人单位授权,负责审批变更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四)负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并上报公司基建部; (五)设计变更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主要职责:
1. 经研院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体负责所管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2. 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受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委托,负责对重大设计变更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受邀参加设计变更方案论证专家会议。
3. 经研院技经中心授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按照结算复核及监督管理要求,对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结算进行复核及监督。
(二)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会签单》编制详细的变更方案,依据《设计变更审批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单项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变化的计算书与情况说明。
(三)监理单位负责审核设计变更申请,组织监理会议讨论设计变更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项目组织单位审核设计变更方案、工程量和变更费用,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组织验收工作。
(四)施工、物资等单位在监理会议上参与变更事项的讨论。并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涉及费用变更的,施工单位按照变更工程量提交变更结算调整申请。
(五)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涉及设计变更讨论的监理会议和专家会议,按照合同要求审查设计变更工程量和变更费用,并根据设计变更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结算。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最终都以设计变更文件的形式体现,都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所有设计变更的办理都需经过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非重大技术方案改变、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组织单位工程组织处室负责人审批。非重大技术方案改变、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组织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技术方案改变或重大设计变更(包含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公司基建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为无效设计变更,拆分项目进行审批的设计变更为无效设计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申请、会签、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设计变更的实施和文件归档。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
管理制度提交项目组织单位(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查、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和流转时间。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申请:
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要求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时,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附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简图)及申请变更费用计算书,报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会签:
(一)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组织召开监理会议进行讨论,工程各参建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参加,项目组织单位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必须参加。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服务,要求按时参加现场监理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参加时,需向工程组织单位项目经理请假,但若监理会议涉及工程设计变更讨论议题的,设计单位必须参加。
(三)监理会议讨论设计变更内容,确定变更执行方案,当场填写《设计变更会签单》,参会各方签认,会议讨论变更事项列入监理会议纪要。
(四)当设计变更方案较复杂时,监理会议应明确变更方案的主要原则,并进行会签,由设计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详细的变更方案,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依据。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
(一)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工程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变更费用计算书。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变更费用作为该设计变更的造价控制限价。
(二)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附《设计变更会签单》、经审核的变更方案和变更费用计算书,提交相关单位审核签字,并由相应权限部门完成设计变更的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小型工程未设造价咨询单位时,变更费用计算书由设计单位技经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造价专业资格执业章,作为该变更的造价控制限价。
(四)如审批部门对监理会议形成的变更执行意见存在异议,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进行审核,但不应超过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编制设计变更,变更文件表达应准确、详尽,增减的工作内容清晰,应附变更图纸和材料清单。涉及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费用计算书,由技经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造价专业资格执业章。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提供正式施工图纸,开工后发生的图纸变化,必须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体现。
不允许在没有出具设计变更的情况下,直接以新版图代替旧版图;不允许在没有出具设计变更的情况下,直接以正式图代替临时图;不允许在没有出具设计变更的情况下,直接在竣工图中改变施工图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计图纸表述不清晰,不准确,需要重新明确时,应办理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由监理单位及时下发现场执行。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单位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项目法人的权益时,监理单位可直接发布处理指令,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应补办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及时归档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应准确、完整,体现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符合归档要求。
第五章 设计变更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参建各方对变更内容存在争议,或变更方案较复杂,经过监理会议讨论,不能确定设计变更方案时,由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召开设计变更专家会议讨论解决。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专家会议应邀请5名及以上外部专家参加,工程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主管
领导参加,会议以正式通知送达相关方和主管部门,并应说明变更事由和争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专家会议讨论并明确变更事项的执行意见,会议当场填写《设计变更会签单》,参会各方签认,《设计变更会签单》作为执行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会后7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编制详细的设计变更文件和费用计算书,按照第十八条要求完成审批。
第六章 设计变更结算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在现场过程造价控制中提出相应计量期的费用变更申请,并将相应变更资料和《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提交造价咨询单位。
第二十八条 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过程造价控制过程中完成变更计量,进行阶段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图纸取代设计变更已完工程量计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汇总工程设计变更,编写《工程设计变更汇总表》,经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部审核后,纳入结算资料中。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办理,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办设计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竣工投产后还需补充办理设计变更的,由项目组织单位正式向公司基建部行文,抄
送公司审计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且补办的设计变更不能纳入到工程结算中。如涉及到相关方责任的,公司基建部在批准时将同步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未按本规定时限和流程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考核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参建单位不得拆分设计变更,以规避审批流程。
第三十四条 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列入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具体考核办法可在设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变更文件,拖延或拒绝办理设计变更,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合同约定及激励评价机制在结算中予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的原因增加施工单位工程量或造成工程返工的,应相应增加施工费用,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相应职责,发现问题未及时提交相应变更申请,未及时完成审批,未及时解决设计变更问
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在公司同业对标及综合评价中予以考核或按照合同约定及激励评价机制在结算中予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会议或专家会议确定的设计变更执行意见,拖延或拒不执行,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公司同业对标及综合评价中予以考核或按照合同约定及激励评价机制在结算中予以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京电基〔2012〕103号)废止。
附件: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2.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3.设计变更会签单 4.工程设计变更汇总表
附件1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业主项目部) : 由于 原因,兹提出 等工程变更 建议,请予以审核。 附件: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含简图)及费用计算书等 提出单位: (签字并盖章) 负 责 人: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监理部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业主项目部初步审核意见: 项目管理专责: (签 字) 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业主项目部) : 由于 原因,兹提出 等工程变更 建议,并经 年 月 日 次监理例会讨论,工程变更变更控制费用为 元,请予以审核。 附件:变更方案、变更费用计算书等 提出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项目设总:(签字并盖设计专用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监理部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业主项目部审核意见: 项目管理专责: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单位基建部审批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分管领导: (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编号由监理项目部统一编制,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通用表单。
2.提出单位在意见栏内不需要填写。
3.相关单位技经人员应在变更费用计算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造价专业执业资格章。
4.本表未符合重大设计变更条件时,即为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单,根据授权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批。
附件3
设计变更会签单
工程名称: 编号:
会议名称 会议性质 会议地点 变更申请单位 □ 监理会议 □ 专家会议 会议时间 变更申请理由及内容(含申请变更费用): 会议确定变更方案(可另附页): 参加会议各单位代表会签: 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 参会专家 单位名称 签字及日期 单位 设计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签字及日期 注:1.本表由会议组织单位填写(监理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要求会议当场填写,并会签完毕。
2.监理会议确定设计变更事项,经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会签完毕,报相应权限部门批准同意后,即可作为变更执行依据。
3.专家会议确定设计变更事项,经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和与会专家会签完毕,即可作为变更执行依据,各单位必须遵守会签意见。
4.本表所列申请费用不作为结算依据,以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的变更费用作为结算限价。
附件4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一 1 编号 设计变更 项目内容 费用 提交申执行完备注 请日期 成日期 2 3 4 5 6 ……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业主项目部:
项目经理:(签字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业主项目经理:(签字盖部章) 监理部章) 项目部章) 日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