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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业务管理
第一节 注册建筑师执业等方面的规定
考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 ★★★★
1.考试和注册 (1)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①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②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③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④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⑤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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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③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⑤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3)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2.执业 (1)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2)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3.权利和义务 (1)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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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2)第二十八条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②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③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④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⑤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4.法律责任 (1)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①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②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③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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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④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⑤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考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1.考试 第八条
(1)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2)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2.注册 (1)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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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②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③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②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简称聘用单位);
③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④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⑤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4)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6)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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